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曾建元
香港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發生有十多名泛民主派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日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釋法,認定今年新當選的梁頌恆跟游蕙禎是無效宣誓喪失當選資格。目前還有八名議員也是面臨司法覆核,一旦宣誓被宣告無效,也將會失去公職資格不能夠從事議員職務。
這幾位泛民議員在宣誓當中,沒有按照規定念完誓言而且還加料。誓言當中,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字樣,不過有議員拒絕念出來。梁頌恆跟游蕙禎,則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非中國)的布條,同時也說要捍衛香港民族,這些做法,被外界質疑是宣誓無效。
類似的狀況在臺灣就曾經發生過。我們臺灣的司法院大法官,對宣誓的問題,曾經做過大法官釋字199號解釋。如果用我們大法官憲法解釋當中所呈現的法理來看待香港宣誓的風波,我們大概可以做出這樣的一個結論,就是:「宣誓,是一個法定的程序,要就任的議員,要開始真正行使你的職權,則你必須要按照法律來完成宣誓,但是宣誓如果沒有完成的話,它只影響到行使議員職權的時間,使就任延後,等到你補行宣誓完成,才能就任。」可是在這一次北京的釋法當中,卻超越了司法自制的界限,直接就宣布議員當選人如果沒有完成宣誓,議員的資格是被取消的,也就是當選無效。顯然它已經遠超過臺灣釋法的經驗,也超越一般民主國家當中對於議員宣誓效力的普遍認知,所以當然引起軒然大波。
這一次的釋法,是一個非常明顯干預香港自治區的作法。因為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當中,對於中央立法適用於香港,事實上是有明確的界定,香港立法會內部有關議員違反宣誓的紀律的規範,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都屬於香港地方自治,而且是屬於議會自律的範圍,如果還有爭議,香港本身還有終審法院,可以在地方完全自行處理這個問題。
在這些程序都還沒有展開或者還沒有完成之前,突然就出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的程序,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針對香港立法會議會內部的紀律事項進行釋法,縱使要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何謂「依法宣誓擁護」,對於不依法宣誓的法律效果,《基本法》第79條第7項規定:「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可以「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解釋的內容,卻超越《基本法》的規定,直接取消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可以說是粗暴到去否定香港人民用一票一票選出來的議員資格。
這就是對於香港民主明顯地否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講,它也是一個代表人民行使司法解釋權的機關,而正因它今天行使的是解釋權而非立法權,事實上是屬於司法權的運作,司法權必須要尊重政治部門代表人民所做成的政治判斷,要尊重民意機構政治部門的決定,這個叫做司法自制。
觀念上的落差,必然會導致接下來有更多中港之間衝突的爆發;因為從這個事件不斷地暴露出來,雙方並沒有共同的價值,對於憲政主義、對於民主,沒有共同的認識,這必然造成北京釋法所持的理由無法說服香港人民的結果,憂慮未來價值的衝突必然會層出不窮。
如果以宣誓的程序,表達出不真誠、不莊重的態度,就要來取消反對派議員的資格,這個釋法就會變成是香港政府或是北京中央打壓異己的工具。因為他們只要認定宣誓者有不真誠與不莊重的態度,就可以將立法會議員資格褫奪,當然就是會使香港的議員選舉結果,受到大幅度地扭曲。我覺得這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是相當大的傷害。
現在也許還可以寄望於香港的上級法院。因為它原先的司法覆核程序仍然還在進行,現在釋法,就是希望在法院覆核結果出來之前,有一個法律判斷的依據,能夠作為香港本地法院審查的一個基準,所以才搶在香港法院展開覆核之前,先來完成這個釋法。今後就要看香港終審法院怎麼樣來適用北京的這個解釋,它是不是同意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否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的精神?也就是在它的司法覆核中,是不是要完全地接受這次釋法的結果?因為我們知道,很多國家的司法機關,對於違憲或違法的法令,是會站在依法審判的立場上來加以排除適用的,特別是像香港這種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其在香港自治事務上擁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對於違反《基本法》的中央釋法或者是中央政府作為,其實還保留了一個審查的空間。
所以今天如果香港的終審法院認為釋法內容已經逾越了司法自制的界限,或者是違反了法律明確性的原則,就是終審法院對北京釋法進一步提出再解釋的聲請,目的在避免解釋被政治濫用和惡用,這才還有機會去避免接下來更不可預料的政治風暴的發生。
最後,不要完全放任政治上實力的對衝,或許利用終審法院的最後一個覆核機會,對於香港人民在立法會議員選舉中的最終決定給予尊重,而不以違背各國議會自律的做法改變人民選擇,至少,也要給所謂違法性程度較低的不真誠、不莊重宣誓,有一個重新補行宣誓的機會,畢竟,在此之前,依照過去的宣誓慣例和憲政法理,沒有人會預見宣誓的瑕疵竟然會導致議員資格的取消,大陸不能以行為時不存在的法律規定來對人進行制裁!
本文改寫於中央廣播電臺2016年11月14日《兩岸ING》黃俐婕專訪、黃維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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