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師 林志翰
彰化地檢署莊姓女檢察官偵辦一件妨害性自主案,認為嫌犯涉案重大又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不押,莊姓女檢察官因此當庭罵法官「腦袋不清楚」,法官諭知當庭逮捕,最後被依侮辱公署罪函送。
法官、檢察官各有堅持的信念與論點,筆者無法妄加論斷,但是司法判決屢屢悖離社會觀感已非頭一遭,甚至引發民眾恐懼。院檢雙方應該心平氣和地坐下來針對現行法律缺漏處尋求共識,亡羊補牢,才能捍衛司法的尊嚴,幾點意見供參:
首先,該嫌犯涉及兒少性犯罪,確實有反覆犯罪之虞,法官輕輕放下以三萬元交保,下一個受害孩童何其無辜?下一個受害孩童的人生又豈止三萬元?
檢察官站在第一線偵查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悲傷心情看在眼裡。就是因為感同身受才會說出情緒性的字眼,那份焦急擔憂的不捨心情絕對勝過冰冷的法律條文。
其次,為人父母者最擔憂的就是小孩子的人身安全,平安出門、安全回家成了父母殷殷期盼之重。我們常以為性侵者使用暴力遂行意圖,但實際上更多性侵者會利用賄賂、誘騙、關愛等手段誘騙孩子。而這類的性犯罪往往造成被害小孩子終生的陰影,甚至影響其人格的健全發展。
那外國法律如何因應兒少性犯罪者呢?以美國為例,性侵兒童的懲罰十分嚴厲,最著名的一部法案就是《梅根法案》。
1994年,一名7歲的美國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並遭其姦殺。梅根失蹤89天後,新澤西州長簽署了美國第一個「梅根法」,強制居住在新澤西州內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去州警察局登記。
1996年,時任美國總統的柯林頓簽署了聯邦《梅根法》,要求美國所有州刑滿釋放的性罪犯都必須到所住各州執法機關登記,執法機關會將性罪犯的資料公之於眾。
在路易斯安納州,公眾甚至可以隨便查詢性罪犯搬家的資料,甚至有私人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隨時向用戶提供性罪犯的最新住址,以警告用戶最近有刑滿釋放的性罪犯搬到當地居住。
最嚴格的當屬俄勒岡州,搬到俄勒岡州居住的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必須在家裡窗戶上張貼醒目的記號,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份。
從美國嚴懲兒少犯罪者之重益為突顯出台灣司法之輕縱。當法官咬文嚼字法律條文,彰顯加害者人權、漠視被害者人權時,平添更多無辜受害者正是最大的諷刺。
政府公權力應該加重兒少性犯罪者的刑責,並強制就醫矯正這類性犯罪者的戀童癖,嚴格控管行蹤,事前有效預防,將不幸事件減至最低。
司法應保護的是大多數善良百姓的人權,讓民眾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不是讓這個社會失去公平正義,形成一幅加害者無所忌憚,善良百姓人人自危、只求自保的錯亂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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