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 葉慶元
筆者日前應邀赴立法院,參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律修正的公聽會,會議中討論的焦點之一,在於已經成立近四年的促轉會是否應該依據促轉條例第八條及第11條之規定,於「任務完成後」解散。
有趣的是,與會的綠營學者、專家,無視促轉條例第11條促轉會應於「兩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並於「完成任務後解散」之明文規定,反而主張「轉型正義應無限期繼續執行」、「行政院應每年提出轉型正義報告」……,實在令筆者感到啼笑皆非。
真正諷刺的是,與會的綠營學者上窮碧落下黃泉,找遍國際案例,卻沒找到任何一個國家持續設置政府機關,推動轉型正義的先例,唯一找到勉強可以扯上邊的先例,就是德國在兩德統一後,針對前東德政權的威權統治,設有回顧與反省基金會(但也不是行政機關)。
換言之,國際先例完全無法支持應該修法讓促轉會,從原本的限時解散特殊機關,變成常設性行政機關的主張。
德國、南非轉型正義模式
更遑論,德國的轉型正義模式(東德共產政權解體,東德各邦各自加入西德聯邦而成為新的德國,並將東德共產黨視為非法組織),與我國的憲政情況截然不同(中華民國在國民黨執政時開始推動民主憲政改革以及轉型正義,終止動員戡亂,逐步轉型成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硬要套用德國模式原本即荒謬至極。
事實上,相對於德國,南非從原本的白人政權過渡到如今的全民政權,國家及憲政制度均維持同一性,並且強調「寬恕」與「和解」,才是真正值得我國學習的轉型正義模式。
進而言之,轉型正義的內涵是針對威權時期的統治,進行真相調查,對於受害者進行賠償、回復名譽,並視必要進行加害者的追究。
228事件、白色恐怖的轉型正義
而我國從李登輝總統時期開始,即針對228事件以及白色恐怖進行調查、研究與真相公開,並且對228以及白色恐怖受難者之家屬,進行道歉、賠償以及名譽回復。
從李登輝總統、陳水扁總統,到馬英九總統,這三任總統任內,針對228事件的受難者,累計賠償2291件,賠償金額為72.1億元,針對白色恐怖的受難者,則累計賠償一萬62件,賠償金額為196億元。
可見,轉型正義的推動,根本不是肇始於民進黨或蔡英文總統,要以轉型正義在蔡總統執政後推動時間尚短,來作為延續促轉會的理由,就更顯荒謬。
事實上,蔡英文總統任內所成立的促轉會,所推動的「轉型正義」工作,其實恐怕更接近於「正義轉型」。
促轉會成立之初,就出現副主委將促轉會自詡為「東廠」,要利用轉型正義來進行政治鬥爭的醜聞,甚至搞到連主委都看不下去請辭走人。
在主委更換之後,促轉會的權力行使,又出現主委為自己先人平反,涉嫌違反利益迴避的情形,甚至還搞出宣稱國民黨智庫地下室是秘密檔案室,帶著媒體去查抄,發現是冷氣機房的大烏龍,簡直令人啼笑皆非。
促轉會淪為打壓工具?
更令人擔心的是,促轉會權力的行使,是不是以轉型正義為名,而忽略了程序正義以及實體正義,成為了執政黨藉以打壓在野黨的工具,而進一步弱化政黨公平競爭,危及我國的民主憲政法治?
舉例言之,促轉會之前去國立政治大學,檢視國民黨委託該校保管並進行數位化之檔案資料,促轉會居然在沒有任何公文的情況下,就要求政大將相關的檔案移轉予促轉會,沒有經過聽證程序,也沒有做出書面處分,讓政大及國民黨均感到匪夷所思。
最後在政大及國民黨多次抗議及溝通後,促轉會才做成書面處分要求移轉檔案(但是仍未經過聽證程序)。
而且,促轉會也無視於相關檔案數位化之工作即將完成,透過數位化檔案即可明瞭相關檔案內容,執意要求政大將全部檔案移交促轉會,造成數位化工作中斷,也不利後續的檔案利用,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這樣違反程序正義以及實體正義的促轉會,到底是在推動「轉型正義」,還是「正義轉型」呢?
筆者建議,如欲持續推動轉型正義之相關工作,實應參考德國的先例,不用設置專責政府機關,將其移轉予相關基金會進行即可。
尤其,我國原本即已設有228基金會,持續推動228事件真相調查、和解、賠償等任務,隨著促轉會任務告一段落,應將相關工作移交228基金會持續推動。
如果一定要維持促轉會的運作,至少也應該規定促轉會之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單一政黨比例不得超過1/4,且於離職後兩年內不得競選公職、出任其他政府公職或競選,以免促轉會成為特定政黨培育政治人物的育成中心,那蔡英文政府的轉型正義就真的成為國際笑話。
轉型正義的目的
最後,筆者必須強調,轉型正義的目的,無非在於透過對於威權時期之真相調查與公開,使人民與政府記取威權時期的教訓,不可再為了任何意識形態的目的,而侵害人民的自由與人權,並破壞民主憲政體制。
過往國民黨在威權時期,為了反共而限縮人民自由權利既然應該檢討,現在民進黨為了「反中保台」而限縮人民自由權利,也同樣應該用相同的尺度去檢視。
否則,“Never Again”,就會變成“DPP is doing that again”!而我國的自由民主憲政,在民進黨的「正義轉型」下,就真會如「風中殘燭」般岌岌可危,進入綠色恐怖新威權時代。
(本文由葉慶元律師授權轉載,圖片取自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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