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吳盈德
民進黨提出的不當黨產條例,使國民黨目前正面臨黨產合法性遭到質疑的嚴峻挑戰。但何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卻未必屬不法,更何況,就算是不法所得,能否合致依法訴追或定罪之要件,亦有相當之疑問。但沒有黨產處理條例,所謂的「不當」黨產,就不能處理了嗎?事實並非如此。以大寮民眾服務社為例,高市府財政局長日前就指出,大寮民眾服務社土地是市有、建物屬國民黨;國民黨於民國94年捐贈建物給市府,並以每年付約新台幣11萬元租金承租;財政局已要求國民黨3月底搬出並騰空,以利設置大寮稅捐處。說明即使沒有黨產處理條例,也可以收回所謂的「黨產」。
再者,如要允許國家權力介入黨產之調查處理,惟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由適當國家機關為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倘民進黨執意推動其所提草案立法,則可責成黨籍立法委員聯署提案聲請釋憲,並要求於司法院大法官未作成解釋前,相關機關不得為任何有違憲法之舉措。另有識者常以1990年東德民主派全面清查共黨黨產作為類比,問題是台灣現實狀況與東德有很大的區別,恐難完全比照辦理,當時的東德體制徹底瓦解,黨產和附隨組織被全面清算,並不涉及對抗善意第三人或法律信賴保護問題,但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新所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恐怕也很難避免違憲訴訟。
此外,針對不當黨產的處理,於行政院下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賦予該機關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等權限。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之意旨,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之獨立、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將「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恐有違反釋字第585號解釋之疑慮。另有主張該委員會應設於立法院,但依據釋字第585號等解釋意旨,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自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釋字585號解釋另指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他機關行使之調查權與監察院之調查權有別,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調查之結果不能影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因此,「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置於行政院及立法院下,均可能發生調查手段必須受到限制、不能侵害監察院調查權的問題,只有設於監察院之下,才能避免憲法上之爭議。就實際執行而言,監察院有關調查權法制及措施已堪完備,又曾進行有關黨產問題之調查,較之其他機關,更適於作為所謂政黨爭議財產之調查機關。
如果立法有必要性,政黨不能有黨營事業、黨產,那應該所有的政黨都一體適用。總之,國民黨即便以不正方式取得龐大黨產,但於現今若要為特別立法,就必須顧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凡此考量的原因無他,此乃為法治國之基本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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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條例”這個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理邏輯的。所謂“不當”通常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莫須有的指控,退一步說,“不當”最多只是道德上的問題,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並不違法,不違法當然就是“合法”,若將之套入“不當黨產條例”,就成了“合法黨產條例”,而其目的卻是將黨產打為不法,這樣自相矛盾的法律,豈止違憲,簡直是人類法律史上最荒謬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