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立法院日前通過民進黨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草案一讀付委審查,依該促轉條例將於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以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全面推動所謂「轉型正義」。這是民進黨繼陳水扁之後,再次高舉「轉型正義」大纛,並且可能以掌握的立法優勢,將其付諸實施。然而透過特別條例的制定真能實現正義?

首先「促轉會」為隸屬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即應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之限制,雖然促轉條例將「促轉會」定位為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並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有關「以非組織法設置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令定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組織」,以及排除行政院下設三個獨立機關數量等限制(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第32條、第36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再者「促轉會」,職權尚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參照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且不論所謂「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究所何指?已顯非明確,無疑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均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之中。促轉會甚至還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參照促轉條例第18條至第19條),還可任意調用人員(參照促轉條例第10條)。另就促轉條例所定促轉會之組織與職權而言,現行法制多有相應之機關組織,如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再設「促轉會」勢必紊亂相關機關間之權限。

就「促轉會」職權觀之,不僅擁有強制調查權,甚至進行裁罰的公權力,還可為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之處分,此種具有獨立權限之機關組織,根本不能以單純任務編制視之,必須是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民進黨版促轉條例既認為「促轉會」屬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同時又賦予極高強度的職權,甚至委員會構成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如此等同其他獨立機關的組成方式,對於「促轉會」之定位顯然已經自我矛盾,悖離機關組織的基本原則。

知名法律學者泰鐸(Ruti Teitel)的見解,認為並沒有單一正確的方式處置威權統治,而是應視「影響社會不正義的遺緒」、「法律文化與政治傳統」、「轉型的政治環境急迫性」等因素,訴諸公開討論及辯論,選出一個最合適的模式。從各國轉型正義成功的例證來看,實與民主、法治、社會和解與正義等價值息息相關,處理過去歷史事件不僅要遵循民主法治的原理,更重要的是藉由處理過程撫平社會裂痕。否則恣意操作轉型正義,必將流於政治清算、族群鬥爭,加深社會對立與衡突。

viewpointtaiwan

Share
Published by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9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9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0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0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0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