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立法院日前通過民進黨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草案一讀付委審查,依該促轉條例將於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以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全面推動所謂「轉型正義」。這是民進黨繼陳水扁之後,再次高舉「轉型正義」大纛,並且可能以掌握的立法優勢,將其付諸實施。然而透過特別條例的制定真能實現正義?

首先「促轉會」為隸屬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即應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之限制,雖然促轉條例將「促轉會」定位為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並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有關「以非組織法設置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令定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組織」,以及排除行政院下設三個獨立機關數量等限制(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第32條、第36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再者「促轉會」,職權尚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參照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且不論所謂「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究所何指?已顯非明確,無疑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均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之中。促轉會甚至還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參照促轉條例第18條至第19條),還可任意調用人員(參照促轉條例第10條)。另就促轉條例所定促轉會之組織與職權而言,現行法制多有相應之機關組織,如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再設「促轉會」勢必紊亂相關機關間之權限。

就「促轉會」職權觀之,不僅擁有強制調查權,甚至進行裁罰的公權力,還可為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之處分,此種具有獨立權限之機關組織,根本不能以單純任務編制視之,必須是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民進黨版促轉條例既認為「促轉會」屬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同時又賦予極高強度的職權,甚至委員會構成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如此等同其他獨立機關的組成方式,對於「促轉會」之定位顯然已經自我矛盾,悖離機關組織的基本原則。

知名法律學者泰鐸(Ruti Teitel)的見解,認為並沒有單一正確的方式處置威權統治,而是應視「影響社會不正義的遺緒」、「法律文化與政治傳統」、「轉型的政治環境急迫性」等因素,訴諸公開討論及辯論,選出一個最合適的模式。從各國轉型正義成功的例證來看,實與民主、法治、社會和解與正義等價值息息相關,處理過去歷史事件不僅要遵循民主法治的原理,更重要的是藉由處理過程撫平社會裂痕。否則恣意操作轉型正義,必將流於政治清算、族群鬥爭,加深社會對立與衡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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