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教師18趴與所得替代率!

國中教師  林志翰

年金改革吵得沸沸揚揚,退休軍公教「贊成」年金改革,但是不斷跳針「誠信尊嚴」與「信賴保護原則」,年金改革不能溯及既往;現職軍公教舉手投足支持年金改革,深怕自己每個月繳交六千餘元的退撫基金石沉大海,退休生活無著。看到年改會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看到校園裡已退休、待退休或現職老師對於年金改革懷抱不同的複雜心情,筆者身為退撫新制的教師,幾點意見供參:

首先,李來希們不斷高呼退休金為薪資補償的延伸,事實為何?在司法實務上,台灣法院目前均視退休金性質「延期後付」之工資。以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29號判決為例,查退休金之性質,學說上固有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及激勵理論,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

《所得稅法》第3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61條更說明「退休準備金提撥」之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

其次,確定退休金的補償性質後,我們更應思考合理適宜的補償為何?政府真的要緊抱不合時宜的舊法,任憑財政破產嗎?筆者以美國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為例:

美國的退休制度有二,一為公職人員退休制度 CSRS(確定給付制,1987年後的新進人員不再適用),二為聯邦受雇者退休制度 FERS(確定給付制)。

在CSRS制度下,公職人員前五年的退休給與應計率(Benefit Accrual Rate)為 1.5%;第6至10年則為 1.75%;第11年之後,每年都為 2%,再乘以服務年資。以退休資30至40計算,所得替代約為 56%至80%之間,絕對不會出現台灣退休軍公教50歲出頭退休、所得替代率動輒八、九十趴甚至超過百分之百的荒誕現象。

而1987年後推出的FERS制,退休給付計算方法則為1%乘以服務任職年資乘以最高三年的平均薪資。只不過這1%會隨著通膨率而微調。在FERS制度下,以退休年資30至40年作計算,所得替代率僅剩下30%至45%之間。

只不過,美國同時間推出聯邦節約儲蓄計劃 FTSP (確定提撥制)計畫,退休員工在不同提撥率、不同提撥期間以及不同的投資報酬率的情況下,將額外得到一筆數目不等的退休金額。

最後,台灣年金改革箭在弦上,筆者期盼改革不應只有半調子,應兼顧世代公平正義。以18趴為例,無論是「年改版」的分6年調降歸零,或是「段宜康委員版」的兩年退場,筆者均認為應保障領有18趴資格老師領取的年限。也就是說,18趴無論可以再領六年或兩年,所有符合退撫舊制資格的老師均可在退休後領取六年或兩年的18趴利息,不應隨著搶退與否而遭到剝奪。但是,已退休老師領取18趴的日子若早已超過最後定案的六年或二年,則不可依附在落日條款中繼據領取18趴利息。

同樣地,所得替代率要分15年從75趴調降到60趴,那麼所有的老師都應一體適用,逐年調降,不因退休早晚而改變。已退休老師退休超過15年,應立即調降至60趴的所得替代率,怎能依附在每年降一趴的落日條款中呢?

年金改革許所有老師一個看得見的未來!這個未來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制度下,而不是讓人有生不逢時的遺憾。過去退休金過於豐厚造成政府財政沉苛,改革後的方案就應該由退休世代與工作世代的教師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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