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杜家駒

關於這次的肯亞事件,台灣輿論一發不可收拾的熱烈議論,但其中大多數的討論其實大家心知肚明,既不是為了保障民權,也不是要在國際法層面討論引渡法律關係,純粹就只是把藍綠惡鬥用個新鮮的話題重新引燃,絲毫沒有一絲絲的學術趣味。而如果不從學術面,而要從政治面來看,本件又應該怎樣去評價呢?

一、  如果本件是由肯亞引渡到中國大陸(但是其實本件並不是,而輿論就是有辦法不經查證猛往引渡上去扯),那又可能分為兩種政治傾向:

1.     認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派:此時由於現行憲法修條文將大陸地區認為仍屬國土,且大陸地區居民為國民(但權利受到限制),因此當台灣地區人民在外國侵害大陸地區居民時,台灣地區法院仍有管轄權(台灣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判決)。因此,如採此說,本案不論大陸還是台灣都可請求肯亞將嫌疑犯引渡。

2.     認為台灣應該是獨立國家派:此時由於台灣與中國分屬兩國,因此台灣人民在外國向中國居民實施犯罪行為就屬台灣人在外國犯罪,而依據刑法第七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方適用我國刑法。而由於國民境外犯電信詐欺是未滿三年有期徒刑的輕罪,台灣對此類行為並無管轄權。而由於引渡的制度在國際法上是為了互相尊重主權以及打擊犯罪,因此在台灣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自然不能請求引渡,此時只有中國以犯罪被害人所在地的身分才能請求引渡。

所以,非常弔詭的是,如果本件台灣一定要把人引渡回台灣受審,那恰恰只有一種情況是符合國際法上的慣例,那就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有權利要求肯亞引渡。看來,好想推動台灣獨立而去要求遣返人犯,法律上恰恰是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呀。

二、  如果本件是肯亞驅逐出境,由於本件當事人是由廣州前往肯亞,而依據肯亞移民法第43條2項a款規定,驅逐出境除非首席部長另有命令否則驅逐到原出發地,那同樣可以分為兩種政治傾向:

1.     認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派:此時由於現行憲法修條文將大陸地區認為仍屬國土,因此台灣就是中國。因此由中國前往肯亞的台灣人,遭肯亞政府驅逐出境時,當然要回到台灣。

2.     認為台灣應該是獨立國家派:此時由於台灣與中國分屬兩國,則在本案中,肯亞政府依法當然是遣返回中國,要求肯亞遣返回台灣其實是與法無據的。

而除了邏輯上的分析,本案最有意思的反而是各方政府的反應。北京政府當然是想要自己偵辦,因為過去類似案件交還台灣的結果都是輕判,造成相當大的困擾,但是用引渡不可避免會碰上台灣是不是一個獨立國家的問題,也因此本件雙方協商達一年之久,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也因此最後採用非引渡而是遞解出境的方式來處理。而耐落比當局則是非常清楚的表明是不是一個中國不是他能管的,請台灣中國自行解決,我只是依據法律規定遞解回上個出發地而已。台北當局則是只要不送回北京就好,就是搞得都是定暫時狀態的處分,能拖過520不背黑鍋即可,不料北京剛好要給蔡總統一個下馬威,即刻解送,然後綠營抓著藍營下台前最後一個機會猛打藍軍,抹成是無辜人被北京派軍非法抓捕的事件,終究都只是握了自己的政治算計呀。

viewpoint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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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國民境外犯電信詐欺是未滿三年有期徒刑的輕罪,台灣對此類行為並無管轄權。
    ↑為什麼...
    是輕罪就沒有管轄權..都不用帶回臺灣審判嗎…

  • 文中提到:根據肯亞移民法第43條2項a款規定,驅逐出境除非首席部長另有命令否則驅逐到「原出發地」。該規定並非驅逐到「原出發國」。那麼應該視這些犯嫌是從何地出發到肯亞為斷。如果是從中國大陸的城市出發,應該驅逐到該中國大陸城市。如果是從台灣城市出發,才是驅逐到台灣城市。也就是驅逐到原出發地的機場或港口。
    就這個觀點而言,以下論述似乎會有問題:「由中國前往肯亞的台灣人,遭肯亞政府驅逐出境時,當然要回到台灣」。應該要驅逐到在中國大陸的出發地吧!

  • 現在的問題好像是出在我們有兩岸人民自治條例,各自的人民各自管,大陸單方面破壞了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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