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電話詐騙的真正問題是證據勾稽,不是管轄有無

檢察官  林達

跨國電話詐騙就像跨國運毒一樣可惡,應該是萬國公罪,各國都可以辦。但兩種犯罪有一個截然不同之處,毒販遭查獲時身上就有大量毒品,證據確鑿。跨國電信詐騙的機房遭查獲時,只有很多電話線。

許多立委指出,我國刑法第339條之4已經修法加重刑度,法務部不積極且牽拖法院輕判誤導國人,應該全力爭取回台受審重判,但從馬來西亞引渡回來又放掉,罵完法務部再回頭罵恐龍法院。法務部長也發新聞稿回嗆。其實,我覺得大家都很無辜。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刑法很漂亮,但處罰到的絕不會是引渡回來的肯亞或馬來西亞主嫌,而是台灣第一線跑腿的年輕車手小鬼,他們通常只有17到25歲,他們賠不出錢,主嫌依然逍遙法外。因為,國內被害人與國外主嫌之間,證據無法勾稽。(新聞:16歲少年假冒檢察官

以我多年來跟刑事單位合作偵辦電信詐騙的實務經驗,或許不能代表全體案件類型,但約略可反映現實情況。首先,跨國電話詐騙案件的涉案人,至少可以分為:首腦主嫌、國外機房主嫌、台灣帳戶收集主嫌、台灣提供帳戶幫助犯、台灣車手幫助犯、台灣被害人。

1. 首腦主嫌,是整個結構的控制者,這個人很難找到,因為通常不會浮出來。

2. 國外機房主嫌,有工程師和發音員,他們會在東南亞、埃及、肯亞等地,設置機房,架設二類電信機器。他們會在當地國機房撥打詐騙電話出來,這通電話會透過二類電信機器轉接到第三國、甚至再到第四國,最後再轉回到台灣或大陸的被害人。舉例而言,肯亞機房內的發音員從肯亞機房打電話回台灣來騙人,這通電話會先轉到香港,利用香港的電信服務商所提供的網路電話服務,再轉接回到台灣。台灣的被害人接到這通詐騙電話時,報警追查也只能追到香港電信服務商,當我國警方再向香港電信服務商詢問更前端的資料時,就拿不到了。

3. 台灣帳戶收集主嫌,這批人透過刊登廣告或人脈,低價收購或騙取人頭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他們只負責收集帳戶,並且交給更上面的主嫌,他們也不會浮出來。

4. 提供帳戶幫助犯,這批人以低價提供或被騙走帳戶存摺和提款卡密碼,也就是檢警偵辦最多的幫助詐欺犯,這些帳戶通常只負責收比較小額的詐騙款項。這批人也不可能往上供出主嫌,因為他們甚麼也不知道。

5. 台灣車手幫助犯,這批人是負責假冒檢察官或書記官,直接去跟被害人見面收大筆詐騙款項的,有些人也負責拿存摺和印章去銀行櫃檯取款的,他們都是被推上第一線讓警方抓的人。這批人通常都很年輕,大概只有17到25歲,可能從網咖或透過人脈找來,還有些是還不出高利貸的債務人,他們都被叫去跑腿當車手。這批人也無法供出指使者,因為指使者不會留下可供追蹤的線索。

6. 被害人,這批人能提供的證據非常有限。

顯然,國內被害人與國外機房主嫌之間,根本無法勾稽。以台灣被害人為例,受騙後所能提出的證據只有:收款帳戶、收款車手。從收款帳戶只能追查到台灣提供帳戶幫助犯,無法往上查到帳戶收集主嫌。收款車手若遭警方埋伏當場逮捕,也只是被推上第一線的年輕車手小鬼,仍然無法往上追到主嫌。若以台灣被害人接到的詐騙電話號碼往上追蹤,如前所述,只能追到香港電信服務商,然後就斷線。目前實務上,我國完全拿不到香港或任何外國電信服務商願意提供的更前端電信資訊。

若換到大陸,大陸被害人被騙去報案,關鍵來了,大陸是強國,強國可以拿到很多國家電信服務商的更前端資訊。因此大陸公安部有機會、有能力從詐騙電話一路往上追,直到追蹤到設在肯亞的機房。所以,大陸的證據是可以從被害人,一路勾稽到肯亞機房主嫌的。

無論從肯亞、馬來西亞或菲律賓遭逮捕的國外機房犯嫌,被查獲後就算送回台灣接受調查,卻難以和台灣的被害人勾稽。因為,台灣的被害人可能是先前被騙的,卻與現在剛遣返回台的機房主嫌之間,完全沒有足以勾稽相連的證據。更具體說,這些剛被遣返回台的機房主嫌,在台灣並沒有被害人可以指證他們。而且事實上,這些主嫌很可能真的沒有打電話騙過台灣人,他們當初在肯亞或馬來西亞的機房就是專門騙大陸人的。如果勾稽不到台灣的被害人,檢察官又如何撰寫起訴書的犯罪事實呢?哪有見過沒有被害人的詐騙案?各位可能會問,那就把先前台灣的被害人案卷逐一調出來檢查?這仍然是徒勞無功,因為人頭帳戶和車手小鬼註定勾稽不上國外主嫌。

台灣沒有被害人,大陸上卻有很多被害人,主嫌都爭取押回台受審了,依照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的規定,就要傳喚大陸的被害人來台灣指證?或者只拿大陸公安部所製作的被害人筆錄來判罪?(我不知道這種情形下,台灣的刑事法院真的想要審理他們,還是由大陸的刑事法院來審理比較好?)

各位可能很好奇,台灣不是常常有破獲大型詐騙集團首腦的嗎? 這方面的案源是怎麼來的呢?其實都不是從電信業者往上追出來的。而且非常無奈的,很多是偶然另案監聽發現,或是有線民主動提供主嫌身分,還有很多是大陸方面提供的。大陸方面在偵查或破獲時,經常會把他們以強國身分取得的第三國電信服務商上游電信資訊,提供給我方刑事單位可以跟台灣被害人勾稽連結。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建立後,跨國電話詐騙有改善畢竟也是事實。

總結一下,刑事管轄權的有無,只是程序開啟的要件。證據勾稽的有無,才是實體有罪的關鍵。各國檢察官偵辦犯罪與法官判罪,都講求真憑實據。政治上想盡辦法引渡國人回來當然具有重大的主權意義,運毒出國在海外被人贓俱獲,若力爭引渡回台,我相信檢察官也有辦法起訴,因為那一包海洛因的證據明擺在那裏,爭回來也要重判,而且自己的小孩自己打,我很贊成。但是跨國電話詐騙引渡回台的國外機房主嫌,陪他一起回台的只有那一堆電話線。如果再叫大陸的被害人飛來台灣法庭指證,不只證人旅費誰出,將心比心,我們真的忍心這麼做嗎?

大家總希望,自己家的小孩再壞,也是自己帶回家痛打的心情。不過在家裡打自己小孩,是不需要講證據法則的。可是要送到法院去判刑,就要找出被害人和證據來。證據勾稽不起來的話,無奈的基層檢察官也只能作最後爛攤的收拾者。當大家爭得了主權象徵與自尊心之後,許多無奈的基層檢察官只能望卷興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本篇全文轉自作者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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