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詐欺案,我聽到一種奇怪的聲音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版主 錢世傑

民眾對於肯亞詐欺案的掙扎

近年來,我國人民於肯亞涉電信詐欺犯罪,45人於最近遭肯亞強制遣送到大陸的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國內一開始譴責聲浪不斷,希望儘快將我國籍人民送回台灣審理。當時,力主大陸放人的各界聲音中,除了堅持主權外,主要是希望能保障台灣嫌疑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

不過,從我個人對於國內法律制度的瞭解,恐怕司法不是保障被害人的靠山。一般來說,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或者是終身的退休金,但詐欺犯在世界各地犯案,非常難抓,導致騙了錢在翹腳享受,留下在臺灣哭泣的受害者。司法機關不是抓不到,就是抓到了還是輕判,對於被害人實在是情何以堪,久而久之,要信任司法也很難了。

所以,當我在臉書的貼文中,偷偷地透露出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被移往大陸有一絲絲地喜悅時,從很多朋友的回應中,才發現居然很多人都跟我一樣,不希望詐欺犯回台審理,而且這樣子的聲音居然成為主流民意,蓋過了刑事訴訟程序人權保障之重要性。這種主流民意的聲音讓身為法律人的我有點不知所措,因為累積下去,對於司法可信任度的傷害不可謂不大,也難怪現在民眾寧可期待蝙蝠俠,也不想依賴法院中的恐龍法官。

辦案大張旗鼓,判決輕輕放下

99年至103年,地檢署詐欺罪收案件數共計22萬629件,從各年度數據來看,雖然在各執法機關努力下,詐欺收案數已有下滑的現象。但詐欺案件的嫌犯通常會透過跨境犯罪,或是各種科技工具掩飾身分,要將歹徒逮捕歸案並不容易,這幾年來收案件數有點難以持續改善,大約維持在接近4萬件的邊緣(如下圖)[1]。此外,從其他資料顯示,最容易起訴的嫌犯,以領錢的車手以及匯款的人頭帳戶為主,大約可以佔四成,真正的主嫌比較難追緝到案。

檢方辛苦地起訴之後,就換成期待法院判刑來討回被害人應有的正義。

我國詐欺罪的基本條款是刑法第339條,最高刑度是5年,如果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者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依據新修訂的第339-4條規定,最高更可以判到7年。此外,我國廢除了連續犯之後,採取一罪一罰的制度,最多可以判到30年,從刑度來看,應該是很足夠嚇阻犯罪。

刑法規定如此,實際判刑又是如何呢?

上網翻閱了一下司法院103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裁判結果-按罪名別分」統計資料顯示,詐欺案件大多是判決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者是拘役。如果從刑罰得以嚇止犯罪的角度來看,看得出來我國判決刑度這麼輕,恐難嚇阻犯罪之意圖。對於詐欺犯罪的態度,或許可以形容為「辦案大張旗鼓,判決輕輕放下」。

結論:拉高詐欺犯罪的成本

我個人並不是主張刑罰可以遏止犯罪的堅定支持者。

但很不幸地,台灣看起來是具有一個可以滋長詐欺犯罪的環境,犯罪的成本效益超級高,原因主要是國際地位使得犯罪偵查不易,其次則是即使抓到了也幾乎不必關。詐欺犯罪,只要給付相當低的成本,就可以奪走他人終身賺到的收入,頂多關個一陣子,就可以世界逍遙,這樣子的司法環境讓犯罪者有恃無恐。

況且,犯罪者還是會找風險更低的國家,像是這次爆發爭議的肯亞,據媒體報導並無詐欺罪,所以肯亞當地之法院只好判決無罪,成為詐欺集團的犯罪熱點。今日,我國除了是科技產品的輸出大國,連詐欺犯罪也是輸出大國,更與中國大陸的犯罪份子兄弟連心,共同在世界各地賺取「詐欺外匯」。

多年來,詐欺案件一直是前五大犯罪之一,許多民眾成為詐欺案件的受害人,累積了對於詐欺犯的痛恨與怨念,該如何與兩岸或其他國家聯手打擊詐欺犯罪,保障民眾辛苦多年的財產,也應該是本案關注的重點之一。


[1] 新收刑事偵查案件統計分析,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430。

viewpointtaiwan

View Comments

  • 不管多討厭送回台灣審理
    現在不是司法問題是政治問題
    隔壁老王跑到你家管教你小孩給街坊鄰居看,好像是自己生的一樣
    身為媽媽不敢講話不敢阻止,只因為小孩不乖不想管教? 這媽媽是要認老王當生父吧。

    • 反正再壞也還是自己孩子,就算在外殺人放火,別人也不能管教的意思嗎?難怪現在殺父母親屬的越來越多!!

  • 可能要修正一下. 肯亞有詐欺罪. 但犯案證據和被害人都在大陸. 如果在肯亞起訴就跟台灣同樣面臨不易舉證的問題. 加上中共方面強力要求送回其國內審理. 結果就是這樣了

  • 很簡單的邏輯:二個小朋友來你家玩,一個是好朋友的小孩一個是不怎麼認識的小孩,結果二個打起來,而且不怎麼認識的那個打傷了好朋友的小孩,請問你怎麼處理?再怎麼樣的人之常情也會挺好朋友的小孩,這不只是人之常情也是現實的問題!身為打傷人家一方的家長,有什麼資格去評論對方怎麼可以去挺他朋友?怎麼可以怪對方太惡霸還去管教自己的小孩打傷人?其實國際問題就如同現實;雖然主權很重要,但在爭主權的同時也要先想想別人為什麼會如此對待自己的小孩,自己的小孩管不好還要怪別人太善良?現實面就是他們是朋友,我們跟人家不是朋友,而且理虧的是我們家的還去傷了對方!與其在別人面前爭大人的顏面,不如先檢討自己的管教方式,把力氣用在如何把冤家變成朋友;今天誰當家長都一樣,社會的殘酷面跟現實面都是永恆不變,就看當家長的如何運用好的EQ去處理小孩子打架的問題!連邦交都沒有,哪來的引渡問題?做賊的還喊抓賊?如果是被冤枉的自然國際也會伸援,但如果罪證明確還有什麼好質疑的?不只送去讓人家好好的管教一下,回來還要再好好的管教改造一下才對!台灣人什麼都好,就是太敏感,尤其是碰到二岸問題的時候,人家不吭一聲就讓你們自家吵翻天;就好比父母間為了不受教的小孩在爭吵,吵到最後也只是讓別人看笑話!

  • 據說,咱們刑事局還經常到海外宣導如何防詐騙,看著報導時內心一陣吐血,這有什麼值得沾沾自喜的?表是辦案功力強?國外的刑事人員內心的OS可能是:這個國家怎麼回事?詐騙竟盛行如此,已成為集團式的發展?是台灣集體的退步?還是無罪推定與善良已經在台灣過度濫用?

  • 會發這篇文,表示你的法律常識不足。就台灣刑法而言,依刑法第5、6條,詐欺罪未列其中,所以是屬地主義。犯罪實行地、發生地都不在台灣,所以無管轄權。刑法第7條,詐欺罪非本刑3年以上,不適用。刑法第8條,這些詐欺犯都在騙中國人,所以不適用。因此,「引渡」這些人回來根本是猴戲,這些人未觸犯中華民國法律,所以引渡根本不成立。
    再提到引渡問題,根據台灣自己的引渡法第六條,引渡的順位是:
    1.締約國
    2.犯罪發生地國
    3.所屬國(只在未有犯罪事實時)
    4.有兩個以上國家搶人,以罪刑較重為優先。
    這就是國際慣例;日本的引渡法,條文也差不多,但沒有6條3項的規定,因為這個條文根本神經病。既無犯罪事實,你引渡個屁啊?緊急召回嗎?
    國際上大都是照這套慣例在走的,締約國一直是優先順位,而且只要有正當的引渡要求,且不觸及特別條款(各國不同,如不引渡本國人、政治犯、有死刑疑慮等等),就一直要交人,不能拒絕。而沒有締約的狀況下,就要看當事國心情了。無論如何,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引渡法,是優先給當事人所屬國家。
    FIFA的前主席在瑞士被捕,他是宏都拉斯人,然後被美國要求引渡。請問宏都拉斯會去搶人,要求先回宏都拉斯再引渡到美國嗎?
    全世界只有台灣會做這麼丟臉的事,而且還是為了保護這些詐欺犯。台灣人的臉早就丟光,根本無臉見人。無論情理法,把這些人硬要回來根本是違法、違反國家慣例,還落了個包庇罪犯的罵名。今天如果這些人是去騙美國、日本人,然後台灣又這樣把人要回來,試問他們會怎麼看台灣?台灣還要做人嗎?

  • 法院雖然是國民黨開的,但法官可是綠畜皇奴所培養的!
    立法院的綠吱動不動就杯葛,重要法案無法修改,兩相配合搞亂台灣,
    甚至綠吱搞不好是背後金主勒。

  • 不能因為討厭詐騙犯而拋棄司法程序正義和國家管轄權。不要只是因為這些人而破壞整個秩序。嫌犯該回來,只是我們要思考自己的法律輕重是否要檢討。這件事還隱藏了中國與台灣的政治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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