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 J(錢世傑), 專欄作家, 肯亞詐欺案

肯亞詐欺案,我聽到一種奇怪的聲音

14 4 月 , 2016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版主 錢世傑

民眾對於肯亞詐欺案的掙扎

近年來,我國人民於肯亞涉電信詐欺犯罪,45人於最近遭肯亞強制遣送到大陸的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國內一開始譴責聲浪不斷,希望儘快將我國籍人民送回台灣審理。當時,力主大陸放人的各界聲音中,除了堅持主權外,主要是希望能保障台灣嫌疑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

不過,從我個人對於國內法律制度的瞭解,恐怕司法不是保障被害人的靠山。一般來說,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或者是終身的退休金,但詐欺犯在世界各地犯案,非常難抓,導致騙了錢在翹腳享受,留下在臺灣哭泣的受害者。司法機關不是抓不到,就是抓到了還是輕判,對於被害人實在是情何以堪,久而久之,要信任司法也很難了。

所以,當我在臉書的貼文中,偷偷地透露出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被移往大陸有一絲絲地喜悅時,從很多朋友的回應中,才發現居然很多人都跟我一樣,不希望詐欺犯回台審理,而且這樣子的聲音居然成為主流民意,蓋過了刑事訴訟程序人權保障之重要性。這種主流民意的聲音讓身為法律人的我有點不知所措,因為累積下去,對於司法可信任度的傷害不可謂不大,也難怪現在民眾寧可期待蝙蝠俠,也不想依賴法院中的恐龍法官。

辦案大張旗鼓,判決輕輕放下

99年至103年,地檢署詐欺罪收案件數共計22萬629件,從各年度數據來看,雖然在各執法機關努力下,詐欺收案數已有下滑的現象。但詐欺案件的嫌犯通常會透過跨境犯罪,或是各種科技工具掩飾身分,要將歹徒逮捕歸案並不容易,這幾年來收案件數有點難以持續改善,大約維持在接近4萬件的邊緣(如下圖)[1]。此外,從其他資料顯示,最容易起訴的嫌犯,以領錢的車手以及匯款的人頭帳戶為主,大約可以佔四成,真正的主嫌比較難追緝到案。

0414錢世傑圖

檢方辛苦地起訴之後,就換成期待法院判刑來討回被害人應有的正義。

我國詐欺罪的基本條款是刑法第339條,最高刑度是5年,如果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者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依據新修訂的第339-4條規定,最高更可以判到7年。此外,我國廢除了連續犯之後,採取一罪一罰的制度,最多可以判到30年,從刑度來看,應該是很足夠嚇阻犯罪。

刑法規定如此,實際判刑又是如何呢?

上網翻閱了一下司法院103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裁判結果-按罪名別分」統計資料顯示,詐欺案件大多是判決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者是拘役。如果從刑罰得以嚇止犯罪的角度來看,看得出來我國判決刑度這麼輕,恐難嚇阻犯罪之意圖。對於詐欺犯罪的態度,或許可以形容為「辦案大張旗鼓,判決輕輕放下」。

0414錢世傑圖2

結論:拉高詐欺犯罪的成本

我個人並不是主張刑罰可以遏止犯罪的堅定支持者。

但很不幸地,台灣看起來是具有一個可以滋長詐欺犯罪的環境,犯罪的成本效益超級高,原因主要是國際地位使得犯罪偵查不易,其次則是即使抓到了也幾乎不必關。詐欺犯罪,只要給付相當低的成本,就可以奪走他人終身賺到的收入,頂多關個一陣子,就可以世界逍遙,這樣子的司法環境讓犯罪者有恃無恐。

況且,犯罪者還是會找風險更低的國家,像是這次爆發爭議的肯亞,據媒體報導並無詐欺罪,所以肯亞當地之法院只好判決無罪,成為詐欺集團的犯罪熱點。今日,我國除了是科技產品的輸出大國,連詐欺犯罪也是輸出大國,更與中國大陸的犯罪份子兄弟連心,共同在世界各地賺取「詐欺外匯」。

多年來,詐欺案件一直是前五大犯罪之一,許多民眾成為詐欺案件的受害人,累積了對於詐欺犯的痛恨與怨念,該如何與兩岸或其他國家聯手打擊詐欺犯罪,保障民眾辛苦多年的財產,也應該是本案關注的重點之一。


[1] 新收刑事偵查案件統計分析,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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