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焦點議題

有關「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條文之淺見

20 4 月 , 2016  

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    賴擁連

邇來近日社會屢傳無差別殺人事件(indiscriminate killer),對於殺害無辜之十二歲以下孩童,更是引起社會公憤與大眾恐慌,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進行審查《刑法》,並提出增列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條文以為因應。個人認為此乃民粹操弄下急就章的作為,對於此類犯罪的消弭,於事無補,甚至修正條文中針對是類犯罪人,再度寄出「死刑」的假議題,更顯這些修正條文的爭議性質。本文乃針對以下四個層面,分析個人淺見。

 

首先,從其他國家是否有針對弒童者加重刑責的立法例觀之,似乎是沒有的。查本案提出,是針對「隨機殺人」(indiscriminate killer)而來,日本翻譯成「無差別殺人」,強調的是一種非理性的攻擊。相同的案件在美國稱為大規模或暴怒(mass or rampage)殺人。在美國殺害幼童或老人,僅算是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充足的抵抗或自衛之能力。但是美國在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與1987年的Sumner v. Shuman判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已接櫫,沒有唯一死刑的量刑要求,因為唯一死刑被視為違憲。換言之,美國對於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合憲的,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唯一死刑以及判處死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事實上,各國對於弒童者加重刑責的特別規定,其實甚少,即使在美國,類似的案例甚少,例如佛羅里達州在2015年的州刑法中(The 2015 Florida Statutes),將弒童歸為一級殺人罪,最重得處以死刑,其餘各州似無類似的條文規範。[1]因此,如果從美國法的角度來看,隨機殺人或無差別殺人,或是弒童,應該是法官量刑的考量因素(即加重判處死刑的要件或因素),似乎不需要再額外訂定專門條文。

 

其次,從刑法增訂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可能衍生的實務運作視角來看,當前臺灣在死刑的實務運作上,並不缺乏死刑制度、也不缺乏死刑犯,但缺乏有魄力、有擔當的死刑執行者。我非常敬佩當前的羅部長瑩雪,任內還有幾次執行死刑,但目前北所的死刑犯仍有20名,全臺尚有40名待執行。過去曾有部長因為沒有執行死刑掛冠求去。針對政務官為何無法執行死刑的部分,個人覺得監察院是否應該主動查查,為何歷任法務部長不能依法執行死刑?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還是受到特定團體的干預?這樣的干預掣肘死刑的執行,對嗎?死刑不執行,對被害當事人及其家屬而言,正義公平何在?這些死刑犯在看守所等待死刑,箇中煎熬,非一般人所能體會,曾有不少死囚寫信給法務部長,稱願意放棄任何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機會,只為求一死,早日投胎,但因為一些特定團體的干預,無法如願。這就是被害者家屬以及民眾對於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期待嗎?

 

另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死刑犯的管理,其實是非常辛苦的,看守所要花更多的人力戒護與監視他,提防他自殺或被其他人犯欺負。4月7日鄭捷蒞庭最高法院,曾說矯正署是「懲罰署」,我想說的是,他「得了便宜還賣乖」。鄭捷在羈押期間,看守所要花多少人力戒護他,各位從媒體都看到的他還可以打羽毛球,與其他人犯有說有笑,他的旁邊有兩位戒護人員戒護著他,照片上還可以看見他吃的白白胖胖,與剛進去身形,判若兩人。享盡看守所中高級的囚犯待遇與福利,還指責看守所是「人形廢棄場」,這就是今日死刑犯的實務運作。對照被害人家屬在陰暗角落的啜泣、創傷症候群的難以回復以及躲不掉的恐懼與陰影,我們的司法正義何在?

 

其次,談談無期徒刑的實務運作。大家總認為將這些惡行重大的犯罪人丟到監獄中「眼不見為淨」即可,除了處以無期徒刑外,最好再加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永遠在監獄中終身「教化」。但我想說的是,大家似乎又太抬舉矯正署了。兩個數據證明當前矯正機關戒護與教化人力不足的窘境。目前監所戒護人力比是1:12,教誨師人力比是1:350。在一個小學班級,一個老師教授35個學生,都不能保障這些學童的行為都能正常發展,更何況要求教誨師教化要能成功?更誇張的是,自去年211高雄大寮事件發生後,臺灣的戒護人力問題,還是沒有改善,臺北監獄最近一棟新建房舍要啟用,預計收容1,500人,需求67名戒護警力,矯正署說,1個都無法給,面臨到有設施卻無管理人員戒護人犯的窘境。更不用說這些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在監需要更多的管理與照顧警力,防止渠等欺負或霸凌其他同學。如果是不得假釋受刑人者,因為沒有明天,經常大錯不犯、違規不斷,是各監所的頭疼人物,法務部矯正署欲集中管理,苦無經費預算與足額警力,因此,僅能維持原狀,由各監所打散在各工場與舍房中管理,祈求平安,不要發生重大戒護事故。這就是實務運作,所以,如果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將這些弒童犯判處無期徒刑而奢望教化有功?無異是緣木求魚。

 

總的來說,現在的司法實務是,被判死者,不執行死刑;被判無期徒刑者,國家又不增加人力與經費改善監禁環境與處遇品質,那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有何效益?監所人權與處遇品質不佳,每每成為國際人權團體抨擊的對象,貽笑國際;另一方面,因為上述刑罰不執行,對一般社會大眾或潛在性犯罪人而言,並無刑罰嚇阻效益,社會重大殺人事件還是層出不窮!須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訂定再多的重刑,沒有能力執行,今天的增訂條文也只是民粹主義操作下的作秀而已,毫無實益!

 

再者,刑法增訂死刑或無期徒刑能否遏阻弒童案之發生,如同前述,效果有限,再分三點說明。第一,今天針對弒童案件增訂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會迫使社會上潛在性殺人犯,將對象鎖定七、八十歲的老年人?抑或是懷胎婦女?或殘疾人士等這些社會上的老弱婦孺,若是這樣,今日的增訂條文乾脆直接訂一個「殺害老弱婦孺條款」好了。須知,社會上仍是有些潛在性犯罪人是有理性的、是功利的,會算計的,例如在台南電動遊樂場殺害男童的曾文欽,法律條文與法律判例,是會被這些人瞭解與識破的,當您規範了殺害某些族群時會判死刑,他可能就找其他的族群殺人,這樣法律是增訂不完的,與其如此,不如回歸刑法第271條的規定。第二,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法遏阻殺人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很多殺人事件的發生,行為人不見得都是處於完全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係基於瞬間情感、或是精神喪失或是用藥的後遺症等,因此,針對弒童案件增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達嚇阻效能,效果有限。國外的研究已證實,死刑是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換言之,倡議以死刑嚇阻弒童事件或隨機殺人事件的再度發生,個人淺見是無法達成的。第三,在本修正條文立法理由說明提到,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兒童,如果仔細去瞭解,可以發現很多都是家長或親友殺害的,像內湖案或北投文化國小或是台南曾文欽的案件,少之又少,而家長殺害,有些也是經濟問題,舉家自殺結果小孩死掉,大人還活著的案例,亦有所在,這種家庭已經屬於高風險了,刑法授權法官又將這些家長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的刑罰制度存有意義嗎?「刑罰要謙抑、要悲天憫人才對」!因此,個人認為,還是回歸刑法271條殺人罪,強化法官對於判處死刑的心證,才是王道,並針對相類似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做出死刑或無期徒刑判處的法官,進行評鑑調查,以昭公信,並重拾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最後要說明的是,個人不贊成本案增列條款的提出,就代表本人支持死刑之廢除。我們觀察一個社會現象,內湖女童被砍殺事件發生後不久,就在3月31日當天,台南也發生類似的殺童事件,警方馬上介入偵查。但在爆料公社披露後,沒有具體說明下,衍發出警察包庇嫌疑犯的耳語,發生群眾圍住派出所要求警方把嫌疑犯交出來公審,否則不離開派出所的鬧事事件。聯合報在4月6日的社論裡稱這是「社會盲動」,挑戰國家公權力,質疑警察機關的無能,認為這種行為不應該助長,要杜絕,要警察機關硬起來。

我從另一個角度觀察的是,警察是代罪羔羊,民眾搞錯對象了。民眾的行動,其實是一種想向政府討回私力報復的救濟運動,而且可能會逐漸蔓延。它代表的信號是,民眾已經不再信任國家公權力,因為過去幾年對於司法的審判,已經失望透頂,他們想要回自己原有處理糾紛的權力,透過私力救濟、私人報復,替被害人討回公道。各位看看美國電影〈重案對決〉,英文譯為〈守法公民〉(law abiding citizen),本案男主角為何最後尋求私力救濟,為自己的妻女討回公道?就是因為對於當前的司法系統,僅著重加害人的權利而犧牲被害人的利益,更有甚者,司法官僅強調自己在每個案件中的表現,為了升官,即使犧牲了被害人的權益也在所不惜!莫怪乎民眾對於司法判決沒有信心,進而要回自己的權力,尋求私力救濟以伸張自己的正義。這部電影,對照台南地區民眾包圍派出所要求警察交出嫌疑犯的行動,反映出臺灣過去幾年來司法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判決的顢頇、曲高和寡與背離民意,特別是一些該判死刑的罪,受到廢死聯盟掣肘,抑或是法官對於兩公約錯誤的解讀,進而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結果,讓被害者的正義無法伸張,讓臺灣民眾的法情感無法獲得滿足。須知,國家司法權的擁有,是民眾所給予的,但國家的司法權無法代替民眾伸張正義,還給他一個公道時,這種「社會盲動」將會一直出現,壓迫政府、壓迫司法,直到做出公平的處斷為止,大家希望社會如此動盪下去嗎?因此,個人主張,法官應該回歸到刑法的規範以及過去判例的羈束,當構成要件該當者,該判死刑就判死刑,不要受到一些團體或沽名釣譽的影響,左右心中的尺度,並且多多關注被害者的心聲與冤情,替其討回公道,才是死刑或任一刑罰制度存在的本質。以上淺見,謝謝指正。


[1] 蔡昆洲,刑法增訂特別條款爭議書面資料,2016年4月13日立法院「修法修正弒童處死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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