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新聞自由還是享受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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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晚,學生衝進教育部不久,臉書上開始出現記者失聯的協尋訊息,過一陣子,得知3個失聯的記者遭到警方逮捕。之後的24小時內,我的臉書湧現爆量撻伐,同業紛紛把大頭照換成「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這不是第一次。一碰觸到「新聞自由」,尚未釐清狀況,同業便迅速而尖銳的反擊,像被拂了逆麟的反應,總讓我渾身搔癢,好像過敏發作一樣不自在。

「新聞自由」是新聞學者演繹出的概念,並不存在法學概念中,或者可以說是表現自由的一部分。記者的「身分」,並沒有被賦予比一般人有更多的特權(同理,學生的「身分」也沒有);採訪工作,仍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只是當採訪與法律界線之間出現衝突時,要不要跨過那一條線?是記者內心面對新聞專業與倫理的衝突,必須做出的選擇。

一個把記者工作當作職志的人,在從事新聞工作的第一天,就該有某一天可能上法院的心理準備,那是一種對新聞工作的熱忱與覺悟。法官或許會考量記者工作性質有不同的裁量,但那並不代表記者應該享受法律之外的權力。

特別是這次被逮捕的獨立記者林雨佑在他的臉書寫到:

「現在的我已經不受僱於任何組織,屬於獨立自主的公民記者,理論上,我有更大空間去選擇一個立場來報導,可以只發佈對抗議者不利的影像(如學生打警察),也可以站在抗議者這一邊,永遠只去協助指控警察濫權違法。」

讓我驚嘆,有多少獨立自主的公民記者,認為自己的角色是應該選擇「某一個」立場進行報導?

我翻找了大學時的新聞學筆記(是的,我還留著)。第一堂課的筆記裡我寫到:

「相信personal reality是很危險的,因為那可能只是部分、或被扭曲的,應該儘量使media reality更接近social reality,雖然social reality在哪我們可能並不知道。」

從以前到現在,記者是中立旁觀者還是參與者的爭辯未曾停歇,但兩種角色自我辯論都是為了讓報導更接近真實。而當參與的意識過度膨脹,記者與參與者的界線在哪,離真實是遠了還是近了?

這樣的論點許多同業大概都不以為然,但是,當新媒體帶來了變化,記者不只是記者,而是進入公民記者、甚至全民記者的年代,「記者」是否早該重新定義?在捍衛「新聞自由」之前,是否應先爭辯「新聞」的意義。當記者需要被重新定義時,「新聞自由」的神主牌,經常抬出來拜,究竟是好還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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