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一
同志婚姻問題近來甚囂塵上,雙方各自動員上街。可是,雙方似乎毫無瞭解另一邊立場的打算。做為同性婚姻平權的支持者,筆者希望試著扮演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透過反對的思維也許可以瞭解彼此立場的差異。並進而溝通彼此的立場尋求可能的妥協方案。本篇即為系列作第一篇,從支持同性婚姻者者每每宣稱相愛是基本權利一說著手。
當我們在討論同志婚姻平權時我最常聽到的是這是基本權。基本權者人權也。我對這一點一直有疑惑。我們怎麼定義什麼是基本權?人類對基本權的範圍是天生的嗎?顯然不是。
從人類的歷史演近來看,毫無疑問所謂人權的範圍是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逐漸演進被界定出來的。而且這個人權的範圍還隨著國情、地域、法令而有所差異。所以我們可以說,所謂的基本權。其範圍隨著時代而改變,是由立法者(某程度來說還包含法官,但因為我國基本權原則上訂在憲法,所以說是立法者應該還可以)在代表社會多數同意下制訂範圍。
從這個觀點來看,既然其實所謂的基本權的範圍是由立法來界定,那麼我常常聽到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說,同性婚姻是基本權,這句話就令人懷疑。因為一個權利要被視為是基本權利,需要透過立法手段而不是理所當然天生就是的。既然是立法的問題,那麼為什麼尋求多數共識不是一個必須的過程?為何反同民眾不需要被溝通?
有民眾舉我國建立初期,透過強行制訂法律,直接賦予婦女相關權利並大幅促成婦女權益的進步。有時候天啟或明君式的獨裁遠見確實可能比民主慢慢溝通更有效率。然而現在已是民主時代,無視民意、未曾溝通,靠著少數菁英的高瞻遠矚強行通過法律,就算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這是我們要的民主制度嗎?
挺同人士認為婚姻平權是高瞻遠矚的作法,這個想法是很危險,請不要忘記,換一邊,反對同性婚姻平權的人也可以自認是高瞻遠矚。那麼雙方將永遠沒有對話的空間,因為仰賴的都只是對自身立場的完全信任。
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選擇了民主並且相信在這個制度下,民意多數決是基本。我們的確放棄了民初時代那種制度的大躍進,但我們也避免了民初時代的威權統治。
這次同性婚姻平權中有一條法律是雙方攻防的焦點:
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而我國的憲法第23條明訂: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句話說,似乎各界並不覺得現行民法第972條是一個不必要的限制。如果這是一個不必要的限制,那麼走釋憲途徑是最不需要考慮民意、也不應該考慮民意的一條路。但似乎同性婚姻平權正反雙方都沒有走大法官釋憲的意圖。
如果我們已經認為民法972條合憲,某程度上你就認同這是一個憲法授權合理的婚姻自由權的限制。既然現行民法972條是合憲的,要改變這個現狀,還是只能透過立法手段。
因此筆者要再一次呼籲,同性婚姻平權是一個因為時代觀念進步而被正反雙方積極尋求認定是否為基本權的問題,而這是立法的問題。既然是立法的問題,正反雙方就有義務尋求社會大眾的支持,而不是擺出架子認為我所持的觀點就是自開天闢地人類有文明以來就固有的權利。
而是應該要論,這樣的基本權從人性尊嚴與價值、社會福祉來觀察有沒有必要、是不是必須。因此聆聽異議者的觀點也就成為了義務,因為這是民主立法必須的程序,同性婚姻平權正反雙方唯有循著這樣的程序才能獲得正當性。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View Comments
作者似乎假設這是一個「立法」問題,而不是「違憲」問題,所以要尋求社會共識。
但同性婚的支持者應該一直都認為這是個憲法層次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或法院都有聲請釋憲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09000815-260106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在憲法的討論上,社會共識自然就沒有那麼重要了
無論認為這是一種新的基本權,還是由現存基本權來推導而來。
1. 創造基本權,除了立憲者,當然也包含大法官(司法權),例如隱私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都是大法官創造出來的,憲法裡面根本沒有寫這些基本權。大法官不是因為「社會共識」來創造這些權利,而是透過論證而來。所以同性婚的支持者,也可以透過「論證」來告訴立委,同性婚姻受到基本權的保障,所以應該要修法。
2. 同性婚的支持者也未必是主張要「創造」新的基本權,無論從現存的「平等權」「婚姻自由」都有可能藉由解釋,推導出同性婚受到基本權的保障,進而告訴立委應該修法。在解釋現存基本權的時候,當然也是靠著「論證」而非「共識」。
所以作者作為一個假裝的反對者,應該要更進一步告訴大家,他們的論證出了什麼問題,而不是抽象的認為,他們沒有取得社會共識,所以不能拿基本權來支持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