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議題, 黨產&促進轉型正義爭議

從轉型正義草案內容兼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名稱問題

16 5 月 , 2016  

陳郁翔

 

最近立法院正如火如荼進行所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審議公聽會,其中對於何謂轉型正義?誰有資格可以界定不義?以及轉型的重點及範圍為何?一直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及討論的焦點。針對促轉條例草案內容的不少爭議性問題,個人擬從三個角度與層面加以說明與釐清。希望有助於對問題的本身及此一條例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及其必要性,提出個人看法與建議。

 

首先,對於轉型正義條例的設置是否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問題?可說是一般人感到好奇的第一個疑慮?事實上,所謂轉型正義迄今尚無明確之定義,一般係指新興民主國家如何處理以前的政府所留下種種侵犯人權、集體暴行或其他形式的巨大社會創傷,試圖建構一個較為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換言之,「轉型正義」即是處理國家過去的暴力或不義行為,重塑政治體制的價值規範。從實證經驗來看,「轉型正義」是政治秩序重建為目的,必須否定國家以往的憲政體制或法制體系,透過制定憲政條款及法律等長期運作的政治制度,成立調查性組織,藉以執行真相調查、賠償及究責等措施。

 

一個社會當正義需要被轉型時,顯然代表以往有不公不義的事情才需要轉變。然而,一個社會有眾多的不公不義事項,例如:經濟的、社會的、宗教的、種族的、政治的等各種類別,如果就草案第二條所選擇需要被轉型的正義,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等四項。令人感到好奇的是威權象徵為何需要清除?何謂不義遺址?不義遺址為什麼需要清除?威權時代所留下來的種種象徵對我們生活到底是造成何種不便?否則為什麼要清除?若有司法不公為什麼需要另設一個組織去平反?而不是由司法本身去解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只要被立法院通過後,是否就可以到處界定何謂不當或不義遺址?到處界定那裡是威權時代遺留下來的不當象徵?外界也許不反對對一些政治受難者遭受到不法的侵害時,給予補償或賠償的責任,但對於以往威權象徵及所謂不義遺址,則為何需要清除?感到不解。當我們平復了所謂司法不公,還原了歷史真像後,到底是真的更促進社會和諧?還是引起更多的社會及政黨之間的衝突與紛爭?這些效應及其後果都是在通過這項法律以後必須深思熟慮的。

 

其次,對於促轉條例擬於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便統籌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項目的組織、職權上的合法及合憲性問題?

 

依民進黨版所提草案,「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9 條規定限制。

 

如果「促轉會」是隸屬於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基本上理當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的限制,雖然草案將「促轉會」定位為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有關不可以用「非組織法方法設置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同時又排除行政院下面只能設三個獨立機關的限制,似乎有違中央標準法規的嫌疑。

 

再就「促轉會」的職權來看,第十四條規定擁有強制調查權,甚至進行裁罰的公權力,還可以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處分,此種具有獨立權限之機關組織,實無法單純以任務編組視之,必須是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民進黨版草案既認為「促轉會」屬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同時又賦予極高強度的種種權力,甚至委員會構成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如此等同其他獨立機關的組成方式。再者眾多版本中規定「促轉會」屬非常設性任務型編組,但在法規中則又規定其存續期間為兩年。且在二年內未能完成任務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卻未限制其延長之次數。也就是說只要「促轉會」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任務,即可永無止盡延長任期,實質上不就是常設機關?

 

最後,針對不當黨產條例名稱,是否有針對某一組織或政黨等所謂名稱的適當性問題?也是一般人較質疑的地方。目前外界對若干所謂「不當黨產」的處理,大體上不會有太多異見與疑慮,所擔憂者是名稱為何取得這麼高度價值判斷,讓人不堪,那麼具有針對性。法案不是應該一視同仁作共同的規範嗎?一些學者所言甚至談到條文實在太偽善了點,明明就針對國民黨黨產開刀,為何名稱不直接叫做「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目前眾多版本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中,均擬於行政院下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透過調查、強制處分等手段處理所謂國民黨黨產,此舉一方面似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同時該委員會可以要求調查、處分種種機關、組織的權力,是否讓人有種太上行政院的錯覺?若該法案通過後,後續效應是不是可能會掀起政黨之間的違憲訴訟與爭議,同時亦會為日後政黨之間的合作埋下引爆的衝突點。蔡準總統不是說過嗎,民進黨執政後一定秉持最大誠意去尋求朝野之間的共同合作,這些法案在目前環境下提出是否會對朝野未來的合作留下隱憂。

 

吾人認為如何協商出讓彼此雖不滿意仍可接受的立法方案非常重要,法案的制定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反而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問題,尤其像不當黨產的處理更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爭議性。因此既然是政治性的議題,就更需要用高度的政治智慧,彼此好好協商讓雙方達成一個兩者均可以接受的方案及名稱。如此皆大歡喜,不是更能達成雙贏局面。現在有些人搞得大家好像在追殺債務人或槍擊要犯,有的專家學者甚至在聽證會上更是說得振振有詞、鏗鏘有力、咄咄逼人、得理不饒人。吾人相信朝野若能共同合作、良性競爭才是國家之福、人民之幸,也是國人共同的期盼,我們要深切呼籲的是朝野之間絕對不是零合的遊戲,面對全球化及對岸的激烈競爭,我們實在沒有內耗本錢,唯有朝野真心合作才是國家之福、人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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