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之評議

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助理教授 劉性仁

針對民進黨所提出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外界自有不同的看法,國民黨黨產議題一直以來都變成選舉利用的工具,儘管國民黨對於黨產問題歷任黨主席皆有不同的處理與說明,但民進黨始終對此議題批評,成為催票及反國民黨的利器;如今民進黨全面執政,顯然將刻意針對國民黨黨產問題進行立法,針對性十分明顯,面對民進黨所採取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外界自然有可議論的空間。

依該草案規劃,將在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以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全面推動「轉型正義」。這四大任務目標,究竟是處理政治還是法律問題?亦不無探討的空間。
「轉型正義」迄今也無明確之定義,一般係指新興民主國家如何處理前期政府所犯下的侵犯人權、集體暴行或其他形式的巨大社會創傷,試圖建立一個較為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建立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需要的是和解與正義以及在現實運作具有可行性的處理方式。

「轉型正義」以政治重建為目的,就必須否定國家以往的憲政體制或法制體系,透過新的制定憲政條款及法律等長期運作的政治制度,成立調查性組織,藉以執行真相調查、賠償及究責等措施。否定國家以往的憲政體制或法制體系,是否妥當?況且「轉型正義」探討的重點是如何在轉型的過程中尋求正義,在政治轉型後,如何處理過去種種侵犯人權的行為,以達到社會和解的願景?而正義的機制為何?應考量甚麼特定條件?甚麼是真正的事實?如何在正義及和解中找尋平衡?都是本草案所必須思考的焦點。

在「真相調查」朝野都還沒有一定的共識,調查也有相當時間尚無定論,何能期待短期就能調查清楚,因為這是時代歷史遺留的懸案,轉型正義中探討哪些是國民黨的不當黨產?黨員的黨費繳納及從大陸所帶來的資產難道也是不當黨產嗎?如何在時代脈絡下界定不當黨產,恐怕都有調查及認定上的困難;若連真相調查朝野都有爭議,調查程序也不清楚,那麼該如何處理財產返還?更遑論救濟賠償以及刑事審判等問題,因此顯然在程序與真相並沒有取得台灣民眾集體共識前,這樣處理所產生的政治鬥爭與司法清算疑慮將難以避免。

對此草案首先,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如果只是框架性的立法,不具有法效果,那麼意義不大;若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由,何以忽略日本投降後留下的資產也被台灣民間強制占有的事實,而只針對國民黨黨產及蔣中正父子,明顯違反現代法治國的原則。
其次,不需要先搞一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再來一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大可一次性的處理國民黨黨產及認為一切不正義的行為,而不需要透過日夜凌遲的方式來處理。何況台灣目前已有台灣有「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關於轉型正義法律,轉型正義在台已經推動行之有年,解決處理威權時期的不正義行為;何須又再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之框架式立法,那這些既有的法律又算甚麼?,
再者,一部法律中即使是框架式的立法,也實在不宜出現太多不確定的概念,真相是甚麼需要調查,調查的程序是甚麼?何種方式也都不清楚,怎麼能夠先有靶心再射箭?

另外,在行政院下設具有實際職權的獨立機關「促轉會」,負責調查歷史真相,並推動相關立法,何以民進黨在掌握行政及立法絕對優勢另外搞一個促轉會來調查真相?非但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立法的空白授權將使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促轉會」認定的事項亦可無所不包;「促轉會」的職權與權限重要性已經超越非常設性的任務型編制,而不受行政院組織法之限制,也難杜悠悠之口。促轉會獨立機關設置的前提是立法部門不信任行政部門,所以要用特殊的方式來迴避行政指揮,更必須要借鑑避免像NCC所產生的問題,因此促轉會實無必要。
又如「開放政治檔案」之促轉條例與檔案法之間的衝突時,何者應優先適用?國民黨黨史館資料公開但何者屬於「政治檔案」?況且國民黨作為社團法人其檔案本來就屬於國民黨私產?如何處理私產問題?「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促轉會所欲調用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與人事穩定,無疑也是一項挑戰。

民進黨認為當時情治人員濫權逮捕,卻在今日使用情治人員所生出之檔案來證明當時的不正義,這難道不矛盾嗎;國民黨當時的陸工會為國家做了許多事,有些人現在還健在,如果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或許這些人將有暴露所引發生命財產上安全的威脅,我們要避免造成今日的不正義。
總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經驗,有不同的歷史及時空背景,民主也非靠單一指標來決定是倒退或是進步,就如同人權的判斷一樣;因此其他國家的經驗及處理方式,台灣可以參考與思考,但不能全盤移植,畢竟歷史的複雜性很難一概而論。

更困難的是,究竟應當如何處理後續問題?處理到何種程度?把有關兩蔣的紀念性標誌全部消滅會不會造成另一種的暴力?任何正反討論都具有存在的必要,都是一種自由討論的空間;透過立法來抹殺討論的空間,恐怕也不是最好的方式。

民進黨若欲處理黨產問題,一可透過修憲或制憲將權力分立與機關權責釐清;二可透過提交大法官會議來處理;三可以發揮既有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功能而取代體制外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義與和解需要時間與衡平裁量,處理具有爭議性朝野問題,此時此刻,台灣需要團結共同面對各項問題時,實不宜朝野繼續對立,社會更加分裂,這對台灣並非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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