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翔
首先不當黨產在定義上就很難作一明確的規定,而且是那一群人或機關、組織有資格可以認定?同時在用語上亦讓外界具有強烈針對性的問題與疑慮。法律規範宜作一般性的規定,而不應針對某一政黨作特定的處理。否則會讓人感覺是假借轉型正義而行政治清算之實。目前民進黨所提「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顯然僅針對國民黨產作此規範,同時推定國民黨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為不當黨產,似乎早已未審先判。也就是說,若不能證明黨產者均屬不當黨產,吾人以為在法律用語上使用「不當黨產」已具有相當大的價值判斷與爭議性文字。因此個人認為訂定所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就名稱上即具有高度爭議性,否則法案名稱何不乾脆就叫做「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即可。
黨產問題既屬於政黨財產的範圍,可以說是整體政黨法制的一個環節,因此應可納入政黨法一體規範即可解決。黨產問題既屬政黨財產之規範,政黨財產規範確有其需要作明確的法源依據,是以在政黨法中統一規範時不致於讓選舉罷免法或人民團體法等其他相關法制產生彼此扞挌及矛盾等問題,同時可解除外界認為法律規定係針對性的疑慮,可在政黨法中規定即可。但朝野政黨如果認為確實有訂定特別法規範,無法解決政黨的財務問題時,亦應將所有政黨財產納入,而不宜只針對特定政黨的個別財產為之。國民黨的黨產問題,是特殊時代背景下的產物,目前外界應有此共識與看法認為:若有不當黨產情事等問題宜作解決,但勿淪為政黨之間進行選舉操作或形成日後政黨惡性循環的開端,否則亦讓人難心服於其所謂轉型正義的真正企圖何在,是否有借此議題進行選舉操作或針對某政黨的政治消費等疑慮。否則法律太過針對性,總給人一種政治清算的感覺與遺憾。
總之,對所謂政黨黨產需要作處理者,在政黨法中規範即可。惟個人亦不反對如需要以特別法規範政黨財務等問題時,則亦宜一視同仁,制訂適用於全體政黨的規定,例如「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
目前眾多版本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中,似乎擬於行政院下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透過調查、強制處分等方手段處理所謂國民黨黨產,此舉一方面似有違權力分立原則,所產生的後續效應可能是掀起政黨之間的違憲訴訟與爭議,同時亦會為日後政黨之間的合作埋下引爆的衝突點,對朝野未來的合作留下隱憂。個人認為如何協商出讓彼此雖不滿意仍有接受的立法方案甚為重要;此外亦有立委主張該委員會應設於立法院,期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等解釋意旨。
個人認為在處理所謂黨產問題上,不反對由國家公權力介入黨產調查處理,惟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由現有國家機關處理即可。由立法院成立特種委員會進行黨產之調查,雖可避免違憲爭議,然而立法院目前由綠營掌握絕對多數,是否亦會讓人聯想到政黨在政權移轉後憑藉多數力量進行強渡關山動作。
在監察院有關調查權及相關措施早已相關法制規模,過去也曾進行有關黨產問題之調查,較之其他機關,更適於作為所謂政黨爭議財產之調查機關,同時就機關組織的功能與設立而言,何必疊床架屋另再分設一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因此,所謂不當黨產的界定與處理,宜交由監察院調查。民進黨版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雖有規定不能逾越行政院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獨立及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然將「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卻又賦予該機關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等權限,似有違反釋字585號解釋之疑慮。同時亦給予外界有政權轉移後清算政黨的情事。
因此,監察院的調查權具有憲法位階。「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置於行政院及立法院下,均可能發生調查手段必須受到限制、不能侵害監察院調查權的問題,只有設於監察院之下,才能避免憲法上之爭議。就實際執行而言,監察院有關調查權法制及措施已堪完備,可以說較之其他機關,更適於作為所謂政黨爭議財產之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