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跟學生之間是純粹的勞僱關係嗎?

教書匠 喬福正

自八月份教育部通令各大學要為兼任助理保勞保、健保及勞退之後,各大學就不斷內部討論因應方案,媒體也加以報導,大學及社會對此議題的政策設計問題已有諸多討論,亦有許多先進提出精闢的見解。故此,本文不再就此議題的政策面的諸多問題(如低薪高保、列計身心障礙工讀生人數等)再加以討論,而想提出一些本質與價值層面的問題。

筆者認為,大學兼任助理納保問題,再一次地突顯出大學定位的爭論。而大學定位又關係到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直白地說,學校聘請工讀生/兼任助理既然成為比照一般職場的勞僱關係,那麼為什麼大學作為一個雇主(資方),在營運成本考量下,選擇減聘或完全停聘工讀生及兼任助理(勞方)後,還要遭到學生們的抗議,以及政府的關切?(請參閱「納保效應擴大 政大要砍4千工讀生」、「納保風波 勞動部:將聯絡政大」。)

在我國,大學一方面被要求像個營利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要以募款、產學合作等種種方式設法增加財源;但另一方面,卻又被要求要像個社福機構,要以助學金照顧學生、不能自由調整學雜費,現在面臨工讀生/兼任助理納保的財務壓力,還被批評「造成學生經濟困難」、「讓原有行政人力增加負擔」。大學只能開源不能節流,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友善校園是相對的。工讀生/兼任助理之所以要求納保,源於過去有部分老師或行政人員濫用工讀生/兼任助理,以致於工讀生/兼任助理要求依法納保,給予合理對待。然而,合理對待的範圍要到哪裡?我們真的希望學校對待雇用的工讀生/兼任助理猶如一般的勞工嗎?一般勞工擁有時薪和保險的權利,卻沒有權利要求雇主一定要雇用多少勞工。如果我們要求學校對學生要比對一般勞工更友善、提供更多的照顧,那是不是也要考量一下學校在福利照顧上的成本?還是考慮重新調整制度,讓學校可以付出比一般勞工低的納保成本,而能提供學生較多的工讀/兼任助理的機會,而且亦能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尊重學生的勞動權利?

其實,與其爭論大學究竟應該定位為營利還是非營利組織,不如請我們的社會、政府和學生,給大學更多一點自我定位的自由。如果擔心給予大學自我定位的自由,會減少弱勢學生就讀大學的機會,那麼就請給予學校和學生足夠的補貼,學生也應該對學校多一些體諒,而非要求所有學校都能夠在低學費的狀況下提供高福利。任何良善的政策,都不能脫離現實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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