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杜家駒
年紀越大越會發現,不仔細去推敲理論制度法律典籍,而只能拿出很炫很熱血的名詞就要來解釋世界上發生的事,往往都是因為你已經先有定見;種種說法也只是要堅定自己對於直覺的信心,所以編出來催眠自己的說詞。
因此,這次教育部的拔管事件,如果一開始就直接拿出「大學自治」的大旗,那麼很可能你只是因為直覺怪怪的,所以要找出一個讓自己安心反教育部的理由,而不是真的去探討這個議題。
如果要真的研究這個問題,那我們應當先回到法律的基本,也就是目前有效的法律對於校長的選舉有怎樣的規定呢?首先,《大學法》在第9條第1項規定了,公立學校校長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3項則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公立學校用「聘任」,私立學校用 「核准聘任」,依據文義的解釋,當然應該有所區分。教育部對公立學校沒有事後監督核准權,但是對私立學校,教育部有事後監督核准權。
而依據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的立法院審查意見,立法院對於第9條之立法,不採用教育部版條文原本設計由各大學遴選委員會圈選2至3人再由教育部遴選委員會擇聘,而改為混和制由大學遴選委員會決定,不再設置教育部遴選委員會,足見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理由乃將大學校長選任之職權交給公立大學行使,教育部對此並無上位行政機關之適法性監督權。
此外,本案涉及到是否需要利益迴避的問題,法務部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做成結論是,《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條第 2項所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範圍,事涉具體事實認定,且該條項明定由遴委會議決,爰仍宜由遴委會就具體個案本於權責卓酌。
也就是,至少法務部認為在是否有利益衝突這件事上,教育部並沒有權限監督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若依據這個看法,顯然教育部這次的拔管違背了過去的行政解釋。
當然,在憲法體制下,解釋法律的權威機關是司法系統,所以我們來看看法院對於《大學法》第9條又是怎樣認定呢?由於案例很少,目前只有成大學生代表沒事去打確認校長選舉無效,所以也只能拿這個案子推測司法權的意思。
成大案一開始原告是以成大的選舉結果作為訴訟標的,以成大作為被告,也就是說,本件原告認為,成大做成一個選出校長的行政處分,而學生對這個處分不服,認為嚴重違法所以不存在,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然後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說,沒錯,這是一個由成功大學做出的行政處分,不過原告說的違法情形沒有達到一望即知的瑕疵,所以無法確認無效,必須先經過訴願要求撤銷,如果訴願敗訴才能提撤銷訴訟。
於是就把這件案件先送去教育部訴願會(注意:如果認為教育部的才是行政處分,那應當送去行政院的訴願會),然後訴願會也認為成功大學做成了行政處分,只是因為學生沒有利害關係所以不能提出訴願,駁回原告訴願,原告就跑去行政訴訟。
不過這世界就是這樣令人意想不到,有趣的來了,這次高等行政法院說,你不能撤銷呀,因為教育部有審核權,所以成大只能建議,教育部可以最終審查,因此成大的選舉結果不是行政處分無法撤銷,你只能對教育部的審核決定訴願。
也就是說,對於學校選舉校長之決定,行政法院一下認為是行政處分不待教育部審核,一下又認為不是行政處分需要教育部審核,這是非常令人錯亂的一件事呀,所以單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就認為法院是支持教育部對校長選舉結果有監督權限,也可能未必有看到全貌。
當然,在台灣如果沒有經過幾次的翻轉,是稱不上大案的。教育部次長林騰蛟5月3日,在立院備詢時居然宣稱,教育部所做的決定並非行政處分,僅是要求台大遴委會重新回到資格審查階段,也就是說,我教育部根本沒有駁回管中閔當校長呀,我只是一個好人提醒台灣大學要妥善處哩,遵守法律呀。
有沒有這麼有佛心的行政機關呀,台灣民眾真是太幸福啦!
而你如果認為這就是驚喜,那還沒結束哩,最驚喜的是,教育部居然說給台大的公文至今尚未發出。哇,還沒有發出的公文居然可以先開記者會公告耶,那個記者會有沒有送達的效果呀,我們現在已經是用新聞媒體治國了嗎?真是沒有狂只有更狂呀!這樣的教育部不給一百萬個讚我看是不行的呀。
最後,回到了所謂的大學自治。一般而論,主流講法(至少是過去對抗國民黨的優秀親綠學者)對於大學自治的憲法意涵,認為包含:1. 教學研究上有權自治;2. 大學中的老師、學生有參與學校公共事務及重大決策;3.校長產生不受政府、政黨、教會或其他勢力干預。因此,大學自治包含了校長產生不受其他行政權干預的意思。
如果大學自治的結果很差甚至違法,應該怎樣解決呢?在憲政民主國家中,當然就是由法院來做事後的監督,可以藉由確認無效,判決撤銷等方式來救濟。不過,台灣就不是一個憲政民主國家,所以當然可以由你高興任意干預,這絕對不是侵犯大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