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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成遣返的引渡? Extradition in Disguise?

19 3 月 , 2016  

英國布魯內爾法學博士候選人、倫敦大學學院法學碩士

Alice Yang

雖然引渡跟遣返/驅逐本質上是很不一樣的法律行為,但是在不少跨國案件中,遣返或是驅逐出境常被用來作為引渡的另類選擇,因為引渡為官方正式的司法程序,有許多限制,速度也比較慢,有時候國家會用遣返的方式來取代引渡。

因此,在肯亞案中,中國的目的似乎就是引渡這些人回國審判。其實這個招數美國用了不少次,目的是為了所謂的「反恐戰爭 (war on terror)」。如果,其實這遣返本質上是引渡,是否可能會違反國際法呢?

國際法與國際政治是難以分開的,但既然我們不是大國,政治外交難做,只好朝國際法這方向努力。本文將簡單介紹引渡 (extradition)與驅逐出境/遣返(expulsion/deportation)的法律概念。

1. 程序不同

引渡屬於一種國際司法互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方式,是官方且正式的程序,至於要如何引渡則是透過外交手段。而遣返/驅逐出境則是國家單方面的主權行為。在引渡的情況,會有請求引渡國(有刑事管轄權)跟被請求引渡國(即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所在地)。在驅逐或遣返的狀況,則視各國法律而定,常見的是遣返方式是將人送還至上一出發地(從哪裡來就回哪裡去)或是該人的國籍國/居住國。

2. 目的不同

引渡是為了促進外國的刑事程序 (foreign criminal proceedings),而驅逐出境則是為了國家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對肯亞而言,兩種都是可行的方式—但限制不同,接下來會簡單介紹引渡的限制。

3. 引渡:

無論兩國有無簽署引渡條約,每個引渡案件都算是一個獨立的協定(agreement),沒有引渡條約也可以引渡,就看請求引渡國跟被請求國怎麼談。目前並沒有一個國際公約或是國際習慣法對於引渡做規範,但在各個引渡條約與內國法裡的確是有些常見的基本原則。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只是原則,兩國(或多國)可以自行談判。基本上在某些狀況下,被請求國是可以拒絕引渡,但若被請求國對一些情況視而不見,願意引渡,其他國家也不能說什麼。也就是說,其他國家難以因為這些原因。就提起主張說其中一國違反國際法。在本案的情況,台灣難以就「肯亞將臺人引渡至中國審判」提起肯亞違反國際法的主張。因為這是屬於兩國之間的「協定」,他國難以插手。

以下簡單說明引渡要件:

a) 引渡要件

— 必須是可以引渡的罪名(extraditable offences)。

— 雙重犯罪原則 (Double-Criminality Rule):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必須是兩國都認為是犯罪。這是要保障各國都認同該行為違反刑法。最好的例子是通姦,在很多國通姦都不構成刑事犯罪。

— 互惠原則 (Reciprocity):在沒有引渡條約下,國際上的引渡通常都是基於互惠原則。也就是說,今天我引渡犯人給你,下次你要引渡犯人給我。

— 罪行特定原則( Specialty Rule):請求引渡國只能針對特定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引渡的罪名)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程序。

b) 不能引渡的情狀(例式非列舉)

— 國民不引渡原則:但這是看各國立法,例如英國就無此限制。

— 死刑:但這也不是絕對,看各國立法。

— 程序問題:近期的確是有比較多引渡協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說,若有理由認為請求引渡國可能無法保障國際基本程序上的保障,可以拒絕引渡。但這也是看各國規定,而且仍有爭議。

—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ces):原本是基本不引渡事由,但近期多爭議。

—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 :如何定這個「事」也是有不少爭議。例如美國就對 ‘offense’ 採取相當狹窄的定義。

— 其他(看各國):例如時間限制,犯罪嫌疑人年紀等等都有可能。

c) 若有多國同時請求引渡:有特別的法律規定(例如,Pinochet 案件們)。但若有兩國對同一個罪行提出請求,被請求國必須優先給犯罪地的那一國。若是不同的罪行,就看個案情況。

以上只是非常簡單地介紹引渡,但是可以看出來,引渡有許多程序要走,在沒有引渡條約下,引渡可能耗時耗力。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國家要採取他種方式。至於遣返/驅逐的限制就少了許多,以下也簡單說明。

4. 遣返/驅逐

這個要先分是否是 a) 合法居留但被國家下令驅逐; b) 原本合法但變成不合法(例如簽證過期或違反簽證規定); c) 從頭到尾都不合法(例如非法跨越國界的移民)。

若要合法的驅逐1),即合法居留的人,必須有依該國法律所作出的命令(order),並且依照相關法律程序驅逐出境(lawfulness of the expulsion)。也有一些程序上的保障,即可提出異議以及有行政機關或法院審查該命令。但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程序上的保障:包括ICCPR第14條公平審判保障(fair trial guarantees)。若是2),這兩種都不適用。若是移工(migrant workers)或難民(refugees)有其他公約規定的額外保障。

至於常被提出來的國際人權公約,對不能被遣返的理由基本上只有一種情況下:酷刑(torture)。若沒有到達酷刑程度其他違反人權的待遇,都不能阻擋遣返的決定。至於死刑,如果遣返國已經廢除死刑,就不能把人遣返至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

5. 小結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國際法上的引渡以及遣返的概念。但可以看得出來的是,引渡是個相當複雜繁瑣的程序,而遣返快速許多。在沒有違反引渡條約與內國法的狀況下,肯亞將臺灣人民遣返到中國的行為,並無違反國際法,我國也無法就國際法上有任何主張。由於事實還不夠明確,難以做更進一步的分析。但似乎有新聞指出有台人有被恣意拘留在肯亞,關於這點,唯一有可能主張的是ICCPR第9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當務之急,我國政府還是好好地跟中國談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才能共同打擊犯罪,並維護我國人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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