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政治系學生/桃區高校聯盟成員 廖浩翔
不得不承認,在這暑假,學生的確是以違法的手段去反對一個不違法的黑箱課綱。矛盾嗎?我可不認為。
政府的確依法行政,這些程序確實是沒有違法,但這不違法的背後是由於法律的瑕疵!其實,依目前體制,課綱是有其法律爭議的,可大致分為法律定性不明爭議與程序不明爭議。為了讓各位較好理解,筆者會先以一顆番茄的故事來做比喻,再細講法律層面的問題。
番茄的故事
如何去制定課綱,我們必須遵照現行法律,而如何料理一顆番茄,則要遵照食譜給予我們的指示。而對照現行法律,食譜的內容就是:「請將番茄準備製成一道菜餚,並且送入食客的胃裡。」
對,你沒看錯,食譜內容就是如此簡單。也因為是如此的簡潔,我們在料理這顆番茄時,有不同的方式可以選擇,而這些方式又涉及到了番茄的性質。若我們將這顆番茄認定為一顆水果,就可以切塊並很隨性的灑上些酸梅粉,然後送到食客面前。若我們認定這顆番茄是一種蔬菜,就可以將它做成番茄炒蛋。而這會需要備些雞蛋、蔥、蒜頭及一些調味料,並經過較為嚴謹的工法與程序,甚至再三確認成品是令人滿意後,再送到食客面前。
現在,讓我們把番茄看成課綱制訂前政府的想法與立場,把食譜看成現行的法律體制,把食客看成學生、教師、出版商、把酸梅粉、雞蛋、蔥、蒜頭及一些調味料看成民間的意見,這樣就清晰多了。由於我們的食譜(法律)寫得過於簡潔,過於不明確,導致我們並不清楚該如何去分類眼前這顆番茄,也導致我們對這顆番茄的處理方式有兩種(或以上)的選擇,而不同的程序也有粗糙與嚴謹的差別。不論這兩種方式孰好孰壞,我想討論的是制度層面的問題。
法律定性不明爭議
課綱的內容與程序的細項在法律中是一種行政命令,而根據《行政程序法》,我們可以將行政命令分為「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也就像我們番茄可以分為水果與蔬菜兩種意思一樣)。行政規則規範政府機關內部的秩序與運作,法規命令規範不特定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不過,課綱的法律定性時在是有爭議的,由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現行法律實在是太不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太多的解釋空間。教育部以「課綱是教科書審定的裁量基準」為由,堅持課綱應該以「行政規則」來辦理。但是,由於課綱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思想自由,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甚至是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的文化權,應符合「影響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定義,因此照法理來說應該是要做為「法規命令」。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課綱被視為行政規則,因此可不適用於《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的規範與限制。但若此次的微調課綱是法規命令的話,教育部就已經違法了。以第154條來說,教育部未將草案公布於民間,讓教師、學生與家長等人有意見表達之機會。課綱微調一案,台灣人民無從得知相關訊息,也無法實質參與,實在枉顧民主國家最要求的程序正義。
程序不明爭議
針對這爭議,我要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定職權,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但至於國教院如何完成意見蒐集,或是其完成意見蒐集的管道,我們無法就此法條得知,也無法找到其他相關法條規範此事項。而這次教育部新創設的檢核小組實屬「任務型編組」,教育部是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其法源依據。據此,教育部有「依任務需要」編組之權力,而這是否會成為行政濫權之因?我想,這次的課綱微調案是最佳答案。因此,是否該有個法律去制約任務型編組的權限,去規範任務型編組在課綱制定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這是我們必須去思考的問題。
由於我們的法律制定得十分不明確,導致我們對課綱的法律定性(番茄是種水果還是蔬菜?)以及程序面上(料理番茄的過程)皆有爭議。法制化的不足,導致我們的執政者對於課綱的制定程序有過大的恣意空間。尤其在這次,我們更可以看見教育部在是「球員兼裁判」,自己玩著自己定的規則,走著荒腔走板的黑箱程序,但我們卻無法指控這一切是違法的,因為法律規範不明確。 因此學生的違法對上教育部的「合法」,矛盾嗎?我可不這麼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