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課綱違法,真的「違法」嗎?

慕尼黑大學博士生  張志偉

關於「十二年課程綱要微調案」的諸多爭議所涉面向甚廣,雙方爭議重點之一在於,課綱微調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從而衍生出如下批評與質疑:「……執意執行違法違憲之課綱微調,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兩人均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侵害各校教師之選書權、專業自主權及學生之受教權……」。

 

批評者所持理由,出自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但筆者認為,這不是正確的推論。既然要就法論法,應該更正確解讀訴字第1627號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年2月7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案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

首先,本案在案由即已表明,本件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既非關課綱調整實體的合法性,更無關各校教師選書權、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的討論。

其次,單純以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應該公開會議資料」此一理由,去證立教師和學生的這些「權利」,仍有可議之處。

搞清楚「訴訟標的」與「審理對象」,是法律系學生與實務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本判決「只」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的爭議,「只」涉及教育部是否應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完全沒有觸及課綱審議、作成課綱之程序是否合法,對課綱微調內容是否合法,也未置一詞。嚴謹的來說,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問題,僅是審議課綱程序做成「後」的資訊公開與否,和課綱微調的內容與程序無關。

比方說,立法院三讀通過一項法律案,送交總統公布,但總統未予公布。(雖然與課綱一案主體有別,按:做成課綱微調與公布義務的主體均屬教育部),但是從此一例子即可明瞭,「公布與否」與法律本身是否合憲、或立法院立法程序是否合憲並無關連。

更確切地說,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因此,無論課綱微調法律性質為何(行政處分、法規命命或行政規則),課綱微調的行政程序就是只到該行政程序結束為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審理的對象,是課綱微調程序「後」的資訊公開與否。審理的標的既和課綱微調有無違法無涉,甚至也無關乎課綱微調的程序是否合法。充其量只在判決中,審理該課綱程序結束後,是否應公布會議紀錄與記名單資訊公開的問題。

「資訊公開」與「課綱微調」屬於兩個不同的行政程序

其次,若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應公開會議紀錄、記名投票單等供原告閱覽、抄錄,此一資訊公開的要求與課綱微調一事關係如何,不無疑問。

「所謂的」教育部未公開,即造成課綱本身實體與程序均屬違法違憲。此一論述顯然誤解了「資訊公開的目的」與「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

蓋如前所述,「資訊公開」與「課綱微調」屬於兩個不同的行政程序,原告申請「資訊公開」被教育部否准,而法院所指摘者,也僅及於該申請「資訊公開」遭否准的處分,與課綱本身實體與程序爭議係屬兩事,兩者的合法性認定也各自獨立。

發生程序瑕疵時,才需要討論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

為更進一步說明此事,有必要對於行政程序及其程序瑕疵的概念略作說明。

法適用意義下的「程序」概念,係指為了產生裁判結果或行政行為時,處理法律事件的過程及手續,如管轄的認定、傳喚相關當事人、送達文書、調查證據、聽取辯論、確定事實、作成決定以及解決過程中之爭議等各種事項。

因此,從依當事人申請或行政機關依職權而開始程序,直至通知當事人或行政機關公告或發布決定而終結程序,都可能發生「程序上的瑕疵」。只有發生程序瑕疵時,才有進一步討論,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為何。

以行政處分為例,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依其瑕疵之種類及嚴重程度,有不同的效果,概略可分為:不生效力、無效、得補正、轉換、可撤銷、更正、錯誤教示而延長救濟期限等。

若要指摘課綱微調一案的合法性爭議,即必須:

1. 先指出關於課綱微調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2. 此一行政行為的程序有何瑕疵之處,

3. 審酌該瑕疵的嚴重程度而決定法律效果為何。

訴字第1627號判決判決結果,與課綱微調內容的合法性,毫無關聯

無論如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中,所審理的僅屬資訊公開法中政府資訊應否公開的爭議。若法院最後認定有公開義務,教育部即有公開上述政府資訊的義務,反之則否。但是,判決結果與課綱微調的合法性毫無關聯。換言之,即便依法認定教育部有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課綱微調是合法或違法均有可能;反之,若教育部無公開系爭資訊的義務,也仍然無涉微調本身的合法性。

法律人不應該帶頭傳遞錯誤的訊息

平心而論,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作為否定課綱微調全案正當合法性的依據,實屬跳躍過快的推論。上述區分其實是學習過行政法、訴訟法的人,都應該知道的基本法律知識,但仍有不少法律人甚至是律師,傳遞一些錯誤訊息,姑不論其動機為何,就法律知識的正確傳遞而言,不無遺憾。

viewpointtaiwan

View Comments

Share
Published by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9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0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0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1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