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專欄作家, 焦點議題, 葉耀元

「一例一休」根本就不是問題的核心

7 10 月 , 2016  

美國聖湯瑪斯大學國際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葉耀元

就在日前,立法院通過「一例一休」草案的初審,最快下個月就可以逕付三讀。多數輿論批判民進黨的議事程序,認為這跟黑箱作業有什麼兩樣;而勞工團體則抗議一例一休並刪除七天例假日只是代表蔡英文政府向資方靠攏,傷害勞工的權益。

姑且不論國民黨吳志揚所提出的「兩例除六天假」,勞團、親民黨、與時代力量的「兩例保留七天假」,跟民進黨團提出的「一例一休刪除七天假」孰優孰劣(當然就勞工的角度,勞親時的政策可以放最多假),但在政策落實上,也必定得面對與資方的對峙。

然筆者以為,這些政策說到底都沒有辦法根本的改變台灣勞資不平等的條件,也無法解決廣大勞工所面臨的「低工資、長工時」的核心問題。畢竟無論政府政策怎麼修,規定要放多少假,台灣勞工仍然得面臨資方無盡的壓榨。要真正解決問題的核心,需要以下兩種解藥:

其一,台灣的「責任制」體制,必須徹徹底底的移除,或至少在政策面上去完善的對其有所規劃。責任制說好聽,是可以讓勞工彈性上班,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可以更自由的規畫自己的時間,協調工作與家庭個人生活;但說難聽一點,責任制就是一種讓你「做到死」的策略。

責任制讓勞工的真實工作時數遠超過法定一週四十小時的限制,也發生過多起因責任制而造成的「過勞死」事件。責任制也讓企業主可以規避加班費,直接地造成勞工權益的損失。與其討論到底每一周可以休幾天,一年有多少的國定假日,不如先消除責任制這種嚴重剝削勞工權益的制度,進而落實工時正常化的條件。

其二,無論乎是哪一種休假工時制度的版本,都沒有進一步去修改現行勞工超時工作對雇主的罰款問題。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79條,如果勞工有超時工作、連續七天上班(應有一天為例假日)、或沒有給付加班費等情況,將對雇主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字面上看起來,這樣的罰則好像不少,但讓我們看看美國在類似的條件下是怎麼處罰雇主的。

幾年前一家位在明尼蘇達州的石膏板製造公司的總裁,因為沒有按造適當的比例去給付員工的加班費以及福利,該總裁被法院裁定兩年有期徒刑加上約略三百三十萬美金(一億台幣左右)的罰款;另一家在伊利諾州的保全公司,其負責人與管理階層,因為拖欠工資與未給付加班費等原因,被法院判罰超過二十萬美元(將近六百五十萬台幣)。

要真正賦予勞工正常工時的權益,就必須加重對違規資方的懲罰。如果罰則不痛不癢,甚至比資方自己的實質收益來的低,那這些雇主當然有臉皮去要勞工來加班,當然不怕勞動局的罰款。再者,除了加重違規資方的懲處之外,政府也要積極的監督,並提供足夠的管道來讓勞工申訴。是此,台灣的勞資關係才能趨於正常,勞工的正常工時也才能徹底地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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