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黨產信託爭議及法制建議

20 4 月 , 2016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律師公會全聯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委

蔡昆洲

立法院正在審議中的政黨法草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各黨團版本或立法委員連署所提出之版本,目前已有七個不同版本,可謂是一個爭議性相當大的法案。然而不論是行政院版、國民黨版、親民黨版或是民進黨委員提出的版本,針對政黨財務的規範,均制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行政院版草案第23條)以及政黨財產應交付信託(第45條),可見各方就政黨財務及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已有共識。只是從商務律師的觀點,這樣的法制在執行時,如無合理的規劃或執行計畫,恐怕在實務上會遭遇重大的困難。

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的立法目的在於實質的利益迴避,以避免以權遂利的道德風險,但排除以政黨名義作為稅務手段的例外情形,就政黨而言,不論是營運或政務推行,均有資金運用及經費執行的需求,而政黨受捐贈的政治獻金,除現金外也有可能是公司股票或股份,政黨自然也會有財產管理的需求。因此,如沒有合理劃定政黨營運及理財活動的界線,恐怕禁止政黨從事營利事業的原則在現實上並無法落實。

此外,目前政黨法就黨產信託的規定,僅要求政黨在過渡期間內必須將財產交付信託,然而對於信託的方式、政黨與受託人及信託財產間的法律規範卻是付之闕如。我國信託制度就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間的關係,可概分為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現行政黨自願性交付信託的方式如屬於自益信託,則委託的政黨對於信託財產仍有收益權,甚至因同時為受益人的關係,政黨仍得依信託法指定信託財產的處分方式,政黨與信託黨產之間仍存在強烈的連結,無法避免前述的道德風險及利益衝突問題。

回歸到信託法及信託制度的基本規範,如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切斷政黨與信託黨產的連結,在制定政黨法的黨產信託原則之餘,仍需構思政黨財產的「法定信託」制度,是否應以他益信託或公益信託作為規劃方向。例如規定信託財產所生利益以黨務運作基金或人事費用為限的他益信託,或規定信託財產除一定比例或資金額度內得回歸政黨作為黨務運作之用,其他信託收益均應設定公益信託。另方面也應防止以消極信託(借名登記)的方式,規避對政黨財產管理方式的監督。

附帶一提,對財團法人的監督、內部治理及財務透明程度目前已是我國法制上的另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包括法律學者、律師公會及實務界均已注意到這個問題,「財團法人法」草案已在立法院等待審議多年,也有待本屆立法委員的積極推動,以及法律界的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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