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梅花鹿
106年10月27日,資深媒體人傅達仁針對總統府的回覆在臉書發表了一篇文章,再次炒熱了台灣民眾對安樂死議題的關注。對於安樂死,多數台灣民眾仍處於一知半解的狀態,每每在新聞報導「久病無孝子」的悲劇時,不乏可以看到人們對於安樂死的錯誤認知,因此,在討論支持反對安樂死之前,必須先對安樂死有個基本的認識。
選擇死亡的權利,並非赴死的義務
安樂死的核心價值在於重症病患有自主選擇是否死亡的權利,強調維護生命的尊嚴;然而,有部分民眾卻誤以為安樂死是屬於照顧者的權利,而重症病患則需要承擔赴死的義務。
赴死義務的說法在人口面臨高齡化、少子化的危機時顯得特別有說服力。誠然,重症病患的確造成家庭很大的負擔,為了照顧一個病人而搞得家庭崩解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何避免這種慘況?去脈絡化的最佳結論似乎是直接終結重症病患的生命。
但真如此,又彷彿回到古時中國棄老洞、日本送山神等傳說。在惡劣的環境之中,沒有生產力的老人將會被帶離家門自身自滅,免得拖垮整個家庭。在過去強調集體社會責任的時代,或許這種為「大局」著想的作法會被接受;但是在如今追求權利的個人主義的價值觀之下,這種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道德要求絕非義務,也絕對不是安樂死的價值所在。
台灣對於安樂死的主要法律是民國89年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能是因為以往政府宣導不足,或者是民眾普遍忌諱討論死亡,很少人知曉重症病患可以簽署意願書,做維生醫療之抉擇。
而即將在108年施行的新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更擴大適用的範圍,從原本的限定末期病人擴展至四個類型,包含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但即使撇除由誰判斷上述類型的問題不談,我國法規對於安樂死的規範亦僅及於消極地排除維生與治療,對於積極地協助病患走向死亡這部分很可惜地並無規範,有些未達標準的病友因此被推向生不燦爛,死不平順的困境。
目前國內輿論最主要的爭議在於是否開放積極的安樂死,這也正是傅達仁所欲訴求的議題。
相信明天會更好的反對者
反對者認為法律的訂定不能過劇,台灣目前連《病人自主權利法》都還未施行適用,民眾對於積極安樂死的共識也尚未形成,若想一步到位地合法化,將造成台灣社會價值觀的對立與分裂。
況且,生而為人,除了權利以外,更有活著的責任與義務,若貿然合法化,將致使有機會痊癒的病患不盡其義務輕易放棄生命;加上積極的安樂死本質上就是協助自殺,縱使合法化,若由醫生負責執行,恐怕造成醫師倫理的崩潰,將醫生從救人的天使變為死神的代理人,也會造成醫生的心理負擔。
支持合法化的人認為,自己的出生無從置喙,但是至少要有能夠決定如何死亡的尊嚴。終結自己的生命不需要他人的同意,若禁止積極的安樂死,那麼誰才是生命的主人?
天底下沒有誰可以真正「感同身受」別人的苦痛,在巨大沉重的現實與疾病壓力之下,沒有人可以保證明天會發生奇蹟。在經濟成本的考量之下,瀟灑地離開人世比起苟活拖磨家人更是負責任的選擇。
而醫生替病患減輕痛苦,使其可以安詳地離去,也不失為一種慈悲的作法,並非全然顛覆醫生救人的倫理價值。退萬步言,最終的執行者也可以是自己,醫生無需負擔無謂的心理壓力。
提早準備必然的死亡
有關積極安樂死的爭辯,正反兩方都言之有理,縱使在國內外立法例上有細節上、技術上的不同,但也只是價值觀的選擇不同而已。雖然現在對於是否合法化積極的安樂死尚未有共識,值得慶幸的是,我國民眾對於死亡的態度越來越傾向開放溝通的態度,漸漸不再畏懼談論死亡。
不過除了對安樂死與否做良性的溝通之外,我們不妨思考現階段的自己還可以多做些什麼?像是簽署意願書、預立醫療決定與醫療照護諮商、委任醫療代理人、與家人闡述自己對死亡的態度,都有助於解決日後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困境。
不論何人都將駛往生命的最後一站,我們無法停下火車前進,但至少可以選擇從容地面對,而非猝不及防地被迫接受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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