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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管齊下阻止民進黨邁向法西斯獨裁之路

 諍言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案」歷經朝野角力, 日前在爭議中完成三讀,通過了第一期特別預算。 唯立法院長蘇嘉全配合立法院民進黨團以粗糙手法通過預算案, 導致外界譴責聲浪不斷。

在與國民黨團就前瞻預算協商未果後,民進黨團透過蘇嘉全提出「 一事不二議」的處理方式,先表決民進黨團的提案, 忽略不審國民黨團的提案,最後強勢通過前瞻第一期預算。

蘇嘉全解釋用「一事不二議」的理由有:一、 按照司法院大法官所做《釋字第342號解釋》, 立法院有議事規範審議的自主權;二、依內政部所公布的《 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採「先提案、先表決」 的方式處理前瞻預算案。

立法院就法律案、預算案,向來依《憲法》、《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和《立法院議事規則》進行審議並漸次形成慣例。 而依立法院議事慣例,先提案者先討論, 至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時,即進行表決。 蘇嘉全捨立法院的慣例不用,卻援引內政部的《會議規範》, 破天荒以「先提案、先表決」的方式處理前瞻預算案,將立法部門、 行政部門處理議案的方式混淆在一起,根本就是為了替民進黨護航, 一點也沒有立法院長應「議事中立」的榜樣。

至於蘇嘉全片面曲解《釋字第342號解釋》的意旨,搬出「 國會自主原則」來掩飾其議事不公的說詞,亦有可訾議之處。

《釋字第342號解釋》說明依照民主憲政國家的通例, 國家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的程序, 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的議事規範為之。 所以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 司法部門原則上不予以介入干涉。

但《釋字第342號解釋》也提到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 固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 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 如未經《憲法》第63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釋字第391號解釋》將預算案認定為「措施性法律」(Mass nahmegesetz),所以前瞻預算案也可像法律案一樣, 接受大法官會議審查。 又目前的情況是民進黨團雖有議決前瞻計畫預算案的事實, 但程序上卻是逸脫過往立法院的議事慣例,因此極具爭議。 如果提請大法官釋憲, 是有被補充解釋為立法程序具重大瑕疵而違憲的空間。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立委聲請解釋憲法須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要38席立委連署才 可成案。目前國民黨團扣除一席停權僅有34席立委, 如想透過釋憲來阻止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多數暴力,那麼能否得到擁有 4席立委的親民黨團的支持,就成了關鍵所在。

民進黨團與立法院長蘇嘉全這次聯手以強橫霸道之姿, 通過前瞻計畫第一期預算。過程罔顧議事程序, 排除在野黨立委監督預算的權利, 是名副其實大開民主倒車的荒唐之舉。 在野黨除了尋求釋憲成案之外,尚可用各種傳媒管道打輿論戰, 徹底揭露民進黨審查前瞻計畫預算案的過程, 讓人民看清楚民進黨的惡行惡狀。換言之,就是透過釋憲、 輿論雙管齊下,阻止民進黨邁向法西斯獨裁之路。

viewpoint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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