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張競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後,醫學界對於病毒變異產生新型疫病、甚至透過基因工程改造出新型病毒作為生物戰劑,都投入大量資源與精力研究討論。但相對上,對於透過改變既有毒品化學結構,以便規避法律,但卻又足以產生類似藥理作用之新興毒品,顯然關注程度不成正比。
就病毒變異與新興毒品基本原理來說,兩者有其驚人相似度;不論是經過基因變異後所產生新型病毒,或是改變化學結構所產製之新興毒品,都讓許多既有之病理或毒品檢驗方法,無法充分掌握其存在跡象。這就是疫情管控和防治的罩門所在,也是想要有效遏制新興毒品濫用,讓社會、學校、家長與警方最感到無奈之處。
本次疫情爆發後,醫療單位與政府機關對於病毒基本特性無法掌握,使得如何採取有效應對策略充滿不確定性,許多無症狀感染者或是更可怕之帶原者,成為穿透醫療防線與管控措施嚴重威脅。
對反毒工作來說,由於檢驗方法無法及時追上新興毒品發展腳步,讓反毒教育與查緝毒品作業老是被動落後,處於經常挨打無力還手狀態,這與防治疫情非常神似。
儘管政府希望仿照先進國家,降低審議標準,以便提高「毒品審議委員會」執行列管毒品審議效率,期能迅速應對新興毒品樣態,並且透過修法過程,建立即時授權列管制度,然而,目前政府對遏止新興毒品相關法律的研議修訂進度並不理想。
在立法過程中,法界從法理定義與法庭審理實務上,考量「法律明確性」以及「罪刑法定主義」等,反對為了便利「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作業,而便宜行事地以更為彈性方式定義新興毒品。因此,期待未來在進行相關法條的審理時,能兼顧執法取締與有效審理需求,得到最理想方案。
面對病毒變異產生疫病,授權醫療單位和政府機關採取影響民眾起居之斷然措施,社會皆有共識,基本上爭議不大;相對而言,社會對新興毒品的儆醒程度則難以企及。
儘管業管機關與執法單位理解情勢的嚴重性,但顯然教育體系與社會團體相互間的聯繫支援工作仍嫌不足,無法建構出完整有效的毒品防治網,僅能藉由凌亂、片段與分散之防治點加以應對。
特別是前述授權毒品審議便於有效採取取締手段法理爭議,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顯現出社會對新興毒品普遍認識不足,不論就業管機關、教育體系以及社會團體來說,都未能完整正確地認知到新興毒品本質,以及其所產生藥物濫用嚴重現況。
既然社會普遍懂得,應認真投入應對病毒變異對人體健康所產生的威脅,希望防治新興毒品亦能受到相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