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諾丘
有網友近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發起連署,針對酒駕累犯、性侵和傷幼等行為實施鞭刑,由於連署人數達到門檻,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將在12月1日召開會議討論此案。
酒駕撞死人的新聞從不間斷,三杯黃酒下肚,一時僥倖的心態,毀了無數個幸福的家庭。這幾天針對酒駕者是否要施予鞭刑的討論,正反方意見都有,台灣是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但自由民主不能無限上綱,所謂的自由,是以不影響他人的自由為前提,當台灣的道路四處充斥著酒駕的危險駕駛,當我們晚上或清晨出門,都得提心吊膽,擔心下一個被酒駕撞死的會不會是我,當酒駕的罰則無法恫嚇這些心存僥倖的爛人,莫怪會有人看不下去提案用鞭刑嚇阻酒駕。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家都知道酒駕是不對的行為,都知道酒駕上路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些存著僥倖心態上路的酒醉駕駛,顯然用道德勸說是起不了任何作用的。依目前台灣的法規:最高罰緩9萬元,狀況嚴重則犯公共危險罪,刑責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傷害或死亡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相比,嚴重程度如何?社會自有公評。
2012年4月25日發生於高雄市的一件酒駕肇事案件,造成2人直接死亡1人間接死亡的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那位號稱在獄中表現良好的葉少爺已經假釋出獄,還考了個街頭藝人呢!而身首異處橫死街頭的那兩個人,以及傷心過度3天後死亡的家屬,不可能重返人間。
簡而言之,酒駕撞死人的處罰與被撞死的親人的悲痛相比,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在這個處處講求人權的民主自由的寶島台灣,保障了加害人的人權,說什麼鞭刑太殘忍,是獨裁國家才會使用;說什麼鞭刑違反國際兩公約,台灣連聯合國都不承認我們了,不遵守兩公約又怎麼樣,況且針對酒駕實施鞭刑,只是大方向,細節的部分可以再做深入討論(例如累犯且超標達到一定的標準者,才予以鞭刑),民眾提議鞭刑並不是嗜血的想要看酒駕者皮開肉綻,而是希望這樣的罰則至少能起一點嚇阻的效果,不要讓遺憾的事一再發生。
最後這個提議一定會被否決掉,官員、專家、 學者、法律人,總是可以說出一篇大道理作為反對鞭刑的理由。只是反對鞭刑之餘,主事者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降低酒駕肇事率,而不是只會高談闊論,這些年來,多少立委、議員、官員酒駕被逮,最後還不是罰錢了事,真的抓進去關的又有幾個?台灣的法律對壞人太好,對好人太壞,人民對司法早已沒有信心,如果實施鞭刑可以有效嚇阻酒駕,或許民眾真的不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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