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國會助理 孫榮富
當前台灣的經濟發展停滯、國際空間參與限縮,甚至仍有爆發戰爭的可能,最主要的關鍵就是與對岸之間沒有針對穩定且共同和平發展,建立一個法制化互信關係。
戰爭何其可怕!據肯塔基大學派特森外交與國際商業學院高級講師法利(Robert Farley)在《國家利益》(The National Interest)發表「2018年最有可能爆發第三次世界大戰的五個地方」一文指出,最可能爆發戰爭的地方,台灣就排名第二,僅次於北韓,其餘則為北約的南方同盟、烏克蘭以及波斯灣。
一向主張台獨的民進黨,曾在2004年二月三日由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起草、總統陳水扁親自召開的國際記者會上宣布:要與對岸簽署《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這是台灣主要政黨最早提出的和平協議。
然而,蔡英文由當選總統後,竟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為了確保個人的總統大位連任,不僅摧毀兩岸既有的合作關係與基礎,甚至還縱容有些人故意污名化兩岸和平協議,是一種在國內法下的「投降協議」,不惜犧牲台灣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與財產保障,將台海兩岸捲入危險邊緣。
有責任的政黨或政治人物應該極力避免或防止戰爭,因為戰爭的後果實在太可怕了。然而,有些人部就是哪壺不開提那壺,詛咒兩岸簽署《兩岸和平發展協議》之後,台海就會像戰後的西藏一樣,遍地死傷。
事實上,不論是《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或是《兩岸和平發展協議》都是一個母集合的概念,兩岸已經簽署了23項協議,正是《兩岸和平發展協議》這個母集合下的子集合,為了讓兩岸從彼此合作走向和平共存的穩定發展關係,簽署《兩岸和平發展協議》對台灣人民而言,不僅重要也有必要。
就法律面來看,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分支,很多反對簽署《兩岸和平發展協議》的理由之一就是認為《兩岸和平發展協議》的屬性是國際私法或是國內法,並加以扭曲、抹黑,聲稱簽署了《兩岸和平發展協議》之後,兩岸關係就是中國內政關係,這種說法真是何其惡毒與無知。
國際公法或是國際法相對於國際私法或是國內法,國際公法就是泛稱的國際法。《兩岸和平發展互信協議》的屬性本來就應該是「準國際法」,並非規範國家間之法律關係,更非僅是一國之內的法律關係。
打個比方:「國內法」或「國際私法」的屬性就是只在宗親、家族內部承認兩岸彼此是一家人,而走出宗親、家族的家門外,兩岸關係未必是一家關係,台灣的對外活動、組織、行動,並未受到限縮。可以說,這種版本的《兩岸和平發展協議》是一種「內外有別的協議」。
若從「準國際法」屬性來看《兩岸和平發展協議》,其實就是規範一家人中任何家中成員,包括身為家中成員之一的台灣,未來可以自由參與對外活動、組織、行動的法律關係,這才是真正回應兩岸人民期望的「和平協議」。
兩岸的領土雖然有大小之分,但是和平不應該有內外之別,一個負責任的政治人物對於人民追求和平的盼望,更是不該視而不見。
綜言之,人民有免於戰爭恐懼的自由與權利,和平才是人類最高的普世價值。《兩岸和平發展協議》須進一步定調:兩岸均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並共同尋求與維護和平發展關係,這正是台灣最應該優先追求的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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