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工作者 羽毛
前些日子,一名詹姓女教師走在桃園中壢街頭,遭管區員警無故盤查,詹女拒絕盤查後,因口出惡言被警員依妨害公務逮捕,並在派出所內折騰幾小時,直至晚間才重獲自由。
憲法第8條闡述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足以顯見人身自由為憲法保留事項,以憲法的最高性來說,任何法律都不得凌駕此權益。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亦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遇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使得查證其身分。
以此案來談,員警臨檢盤查時,民眾若無毒品施用、槍刀顯露等明顯客觀要件,以「神情緊張」、「從沒看過」等並非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嫌疑之具體事由,倘若民眾當場不同意,員警強行盤查便於法不合。此外,員警指稱公眾場合便可對民眾臨檢,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使得查證其身分,而「指定」是限縮解釋,上述公共場所通常需要警察機關分局長以上簽准核可,除了顯有犯罪事實,並非任一場所皆可實施攔檢盤查。
令人詫異的是,一番言語激辯後,詹女脫口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抓此把柄,以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當場逮捕詹女。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為「依法執行之任務」,若無達成警職法發動要件,自然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構成要件,徒增員警陷民眾於不義的罵名。
我國現為民主法治國家,並非過往的警察極權國家,員警執勤必須謹言慎行、依法行政。現今犯罪多元化,街頭暴力盛行,縱然員警出於善意隨機盤查,為治安交通工作日夜拚搏、默默付出,但千萬不可僭越法律所給予的權力,恣意曲解法令。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說:「效能是作對的事情,效率是把事情作對。」警察理應精進執法工作,唯獨有恪遵法令、表現專業才會贏得人民的尊重與掌聲。
(圖片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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