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時事評論

逮捕盤查大哉問

文字工作者 羽毛

前些日子,一名詹姓女教師走在桃園中壢街頭,遭管區員警無故盤查,詹女拒絕盤查後,因口出惡言被警員依妨害公務逮捕,並在派出所內折騰幾小時,直至晚間才重獲自由。

憲法第8條闡述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足以顯見人身自由為憲法保留事項,以憲法的最高性來說,任何法律都不得凌駕此權益。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亦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遇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使得查證其身分。

以此案來談,員警臨檢盤查時,民眾若無毒品施用、槍刀顯露等明顯客觀要件,以「神情緊張」、「從沒看過」等並非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嫌疑之具體事由,倘若民眾當場不同意,員警強行盤查便於法不合。此外,員警指稱公眾場合便可對民眾臨檢,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使得查證其身分,而「指定」是限縮解釋,上述公共場所通常需要警察機關分局長以上簽准核可,除了顯有犯罪事實,並非任一場所皆可實施攔檢盤查。

令人詫異的是,一番言語激辯後,詹女脫口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抓此把柄,以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當場逮捕詹女。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為「依法執行之任務」,若無達成警職法發動要件,自然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構成要件,徒增員警陷民眾於不義的罵名。

我國現為民主法治國家,並非過往的警察極權國家,員警執勤必須謹言慎行、依法行政。現今犯罪多元化,街頭暴力盛行,縱然員警出於善意隨機盤查,為治安交通工作日夜拚搏、默默付出,但千萬不可僭越法律所給予的權力,恣意曲解法令。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說:「效能是作對的事情,效率是把事情作對。」警察理應精進執法工作,唯獨有恪遵法令、表現專業才會贏得人民的尊重與掌聲。

(圖片來源:中時新聞網)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10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1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1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1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1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