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時事評論

跟蹤騷擾止於未然

文字工作者  羽毛

邇來,屏東萬丹地區發生29歲曾姓女子慘遭愛慕者製造假車禍,並擄殺棄屍,犯罪方法少見且手段殘忍,引起全國人心惶惶,導致民風純樸的南國淪為社會矚目焦點,甚至去年10月台南地區也發生過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擄殺命案,凸顯出跟蹤騷擾犯罪蔓延的嚴重性。

從事犯罪偵查工作與投入犯罪學研究數年,以自身查處經驗可知,發生重大被害犯罪事件的前階段常為跟蹤騷擾,也許有些人會問說:「被害人不是已經報過案,為何警方還是無法提前約制加害人?」這問題倒也反映出實務上的瓶頸。

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平均有近八千件跟蹤、騷擾、糾纏等相關案件,然有道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國家賦予的法令規定仍未完備,警方若強制介入,恐有侵犯人權之虞。

民眾也曾詢問:「為何不事先申請保護令?」,但依據法令規定,保護令對象須為家屬、血親或曾有同居關係伴侶,目前接獲陌生人無故跟縱是類報案,僅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且必須以「勸阻不聽」程序先行,始符合構成要件。職是,實務上員警以口頭告誡行為人居多。

過去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曾述,所謂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大法官早已揭示跟蹤騷擾的違法態樣,幾年光陰悄然飛逝,政府立法嚴管的強勢作為仍未跟上。

雖然2018年內政部已於立法院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經過多方討論,至今遲未立法,以致於被害人受到陌生人糾纏行為侵擾之時,警方不能依法有效的即時勸阻或制止,以維護被害人身心安全。

在這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縱然人與人的距離縮短,然而彼此大多利用網路社群交流,卻喪失了面對面情感社交的能力與機會,一旦身受打擊,常以單一且極端的方式來表達與宣洩,致使常有過激的行為。

有鑑於跟蹤騷擾的態樣廣泛,從媒體跟拍、鄰里檢舉、債務糾紛等,建議現階段立法應聚焦於「防制愛戀追求所衍生的性別暴力行為」,授權員警在被跟騷人報案後,適時介入與遏止後續行為,至少使公權力介入實質調查,也是對被害者最實際的保護。

圖片取自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607417?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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