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人 藍蝴蝶、567大聯盟召集人 李福軒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2013年8月13日,竊賊黎育維涉嫌偷汽油為免遭警方逮捕,開車拒檢還衝撞員警,直到逃到西門町,時任台北市警萬華分局漢中所員警張景義,恐轎車衝撞行人,朝車輪連開2槍,黎腹部中彈死亡,檢方認張開槍時機不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引發相當爭議。
案發之後,員警張景義得知黎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還有嗷嗷待哺的小孩,曾多次前往探視、致贈慰問金與奶粉等物資,更與分局長官、同事、警友會等單位,籌出200多萬救助金。不過,黎的家屬獅子大開口,要求1,400萬和解金,事後在調解委員會時更追加到近2,000萬。
事實上,北檢偵查過程曾兩度認為員警張景義是正當防衛開槍,都處分不起訴,直到二度再議發回,檢察官依彈道重建報告指出張員都朝車輪開槍。雖然現場附近監視器雖未錄到開槍當下畫面,但有錄到張舉槍期間,車子正在倒車,再審酌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綜合判斷,張員開槍當下,並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依法起訴。
台北地院2017年12月12日開庭審理此案,據《蘋果日報》即時報導,被擊斃的竊嫌父親、妻子的委任律師則強調,張景義在拔槍時就已經造成嚇阻效果,沒有必要再擊發,而彈道分析顯示他不是射輪胎而是射擋風玻璃,或許是因為槍枝擊發後座力造成偏差,有或許是張景義太緊張,但都是未盡注意義務,並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張員則強調當時黎男駕車拒捕,確實已發生危害,他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且依據彈道比對,他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賠償黎嫌家屬80萬,全案辯論終結,定2018年1月9日宣判。
面對媒體時張景義說,他還是會堅持他用槍時機有正當性,以當下狀況而言,就算重來一次,也會選擇開槍保護民眾。可是考量到對方3個小孩的未來,他願意賠償一定金額來幫助他們,「但我要再次強調,我不是要用賠償金來換取無罪或緩刑,這對我很重要。」
所幸,台北地院審結2018年1月9日宣判張景義無罪。至於死者家屬、檢察官是否要上訴,張景義表示尊重。
然而,就在台灣發生這起案件的四年之後,2017年5月18日,紐約時代廣場正因為一名男子將汽車告訴開上人行道衝撞,造成1人死亡,22人受傷的慘劇。
據美聯社報導,警方表示肇事者是26歲的羅傑斯(Richard Rojas),來自紐約北部的布朗克斯。羅傑斯駕車撞人事件發生在紐約市第7大道與第42街交匯處,臨近時代廣場,這裡是紐約最繁華和旅遊者最集中的街區之一。
而死者是一名18歲的美國女子Alyssa Elsman,去年剛剛高中畢業。她是一名遊客,來自密西根州。Elsman的高中校長說,她是位聰慧而熱情的學生,而且很會烤製麵包,經常把烤好的麵包在學校義賣,為一些慈善計劃籌款。
目擊者Frederick Nyamekeh指出肇事司機是故意傷人,「如果不是最後那根電線桿擋住了他,還會有更多人被他撞」。來自底特律的Evan Stemmer,當天也是來紐約旅遊,在他與朋友返回酒店的路上,他們聽到了警笛聲並看到警員把肇事者帶走,「我們看到那個人企圖掙脫警方,也看到幾乎在附近的每個街道上,都有躺倒的人」。40歲的Isabel Chang說:「(司機駛上人行道後)他並沒有改變方向,我感覺他是有意肇事。然後,我看到沒能及時躲閃的行人被撞倒在路旁。」
提到上列這二個案例時,筆者認為必須被釐清的關鍵點如下:
一、肇事者是否蓄意傷人?事態是否達到急迫性?
張員當天原是前往處理民眾路倒事件,偶遇竊賊黎育維涉嫌偷汽油為免遭警方逮捕,開車拒檢還「衝撞員警」,直逃到西門町,在人行道上飛奔還撞斷路旁護欄,張員跑上前擋在黎車前。黎不斷猛踩油門,引擎發出巨大聲響,張員拔槍喝令黎下車,黎不從還踩油門向前,張員才對車子開2槍,隨後車子往後滑行撞上後方攤位停下,他帶黎下車發現他腹部中彈,將他送上原本要處理路倒事件的救護車。
二、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張員拔槍喝令黎下車,黎不但不從還繼續踩油門向前,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發生,張員才對竊賊黎育維車子開2槍,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試問善盡警察任務之員警何罪之有?警察權應該限縮到窒礙難行嗎?
由於早期對警察偏見極深的激進派人士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使得警察經常被先入為主的觀念曲解,在執勤時面臨不被尊重、受歧視或被解釋成找麻煩,甚至得為有權有勢者背黑鍋。
2018年1月5日抗議勞基法修法,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洪慈庸和高潞‧以用等人到總統府前靜坐禁食。1月8日凌晨4時警力前往時代力量帳篷進行驅離,黃國昌邊走邊喊「撤回勞基法」,接著高舉雙手作無言抗議,但下一秒員警驚呆了,黃國昌突然跌倒在地。
一旁員警驚喊「委員,幹嘛自己倒?」,馬上有人出來緩頰說「委員身體不適,腿軟了,把委員攙扶好,我們讓委員上救護車;隨後一名女警不知道對著黃國昌說了什麼,讓黃國昌氣沖沖拉下女警的口罩,要她把話講清楚。女警回說:「委員我也感冒了,我在這邊陪你們3天,我也感冒了!」黃國昌一時語塞,跟著時代力量守在凱道58個小時,旁邊幾名員警也附和說他們感冒了。
警方把剛跌倒的黃國昌送上救護車,不過黃國昌不願配合,警方攙扶黃國昌到警備車前,黃突然又頑強抵抗對員警開罵:「你們覺得人民看不出來嗎?說一套做一套…」
是的,睿智的國民們絕對看的出來!
中華民國盡忠職守維護國人安全的員警被起訴,歷經58小時時力抗議行動的員警們不僅差一點就背了使黃國昌立法委員跌倒的黑鍋,還因為陪同時力而感冒了。
我們期望透過此項焦點議題的啟動,使社會大眾關注「限縮警權」而產生「警察尊嚴淪喪」的相對剝奪感;藉由關鍵問題的分析,一起了解警察的正義正面臨嚴峻考驗,面對中華民國未竟的警察民主轉型正義困境與限制,你我沒有沉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