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撰稿人 邱子安
攤開今年的選舉公報,嚇一跳,好多候選人訴求一夫一妻公投。
蔡政府並未遵守公投,引發人民憤怒,破壞台灣社會的法治資產;然而,選舉是捍衛公投的好手段嗎?公權力遵循公投,就是國家服從民意,實是法治重要的一環。既然是法治,公權力就一定要受約束,應該是與政情變化無關;但如同「當選過關、落選被關」,法治受到政情影響,才是悲哀的現實。
儘管要用民意機構監督法治的落實,筆者仍然認為,重點是國會代表有公信力,能夠有力監督政府,與其賜票給知名度、公信力與立場、宗教色彩在台灣社會都不夠清楚,大家認識和信心都有限的新興政黨,傳統的泛藍陣營,還是可以用黨派平衡換來國會監督的公正。
民意機關對維護公投、法治,能盡的力,是不是就是呼籲選民把選票投給特定小黨,用一副擇日報仇的姿態,仍然值得斟酌。
2018年的公投第10案,要求一夫一妻婚姻入民法,政府迄今未有作為;第11案公投要求同志教育離開中小學,教育部玩弄文字遊戲明確違反。公投就是民意要求政府,並寫在憲法的創制複決權,泛綠支持者對抗議示威場合所謂過當驅離,覺得氣憤,指控政府違反法治;卻在政府違反或扭曲公投案時,幫政府辯護,把黑的說成白的。
可見,事關法治若牽扯政治,經常偷雞不著。第10案要求立法創制,《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領銜人有權聲請大法官解釋,定奪政府是否遵循公投,這是法定實現公投的程序(而不是政治動員),然而領銜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捨此不為,轉向法律效果更不明確的監察院陳情以及選票動員。
公投領銜人坐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著,捨棄法定明確的救濟,而想將不滿的民意疏導到選舉。公投領銜人自己捍衛公投的決心也十分可疑,要怎麼說服人民可以用選票維護法治、維護公投?
另一方面,主張選舉護公投的小黨,經常有「藍綠都挺同婚」的說法,抹「虹」泛藍陣營。這個說法對藍營不公平,在公投之後,第12案勝出,公投的要求本來就要實現同性二人結合的基本權,只是形式不是民法,端出兼顧兩派修法,是尊重公投、尊重法治的展現,賴士葆立委曾提出法律上合乎公投,政治上妥協兩派見解的草案,可惜被綠營多數強行輾壓。以過去四年泛藍在國會的席次,監督的力道已經對得起選民。
公投法治被破壞,雖是民進黨多數暴力違法亂紀,然而領銜人自己不尋求司法救濟,只做政治操作,也難辭其咎。
政府須遵從公投,民主法治才能正常運作,需要用選票「制裁」違反公投者,是台灣法治深切的悲哀,是否有效也很難說。畢竟國會的監督只能引起人民和有關機關的預警,法治真正的落實,還是要行政、司法秉持公正認事用法,不把執法當作政治動員的機會。
如果民進黨繼續在國會一黨獨大,對民意機關在維護法治中的預警作用,當然不會有幫助;但與其賜票給公信力和作為成績的不夠清晰的小黨,傳統泛藍陣營仍不失為捍衛法治的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