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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黨產只為滿足自居保護者的權威

自由評論者 邱子安

聽說、聽說,台灣戒嚴時期有大段人權空白,政府用慘無人道的方式威權統治、政治迫害,致有大量的受難者,為了實現恢復式正義,要實施轉型正義,最後建立尊重人權的新文化。

不過,上面這一段常見的轉型正義修辭,就只是修辭。近日黨產會宣布勞軍捐收歸國有,卻沒有同步宣告權利恢復,完全無視被強徵的民產者。宣稱偉大目的,落實時卻忽略受害者。

轉型正義要追查歷史責任,目的聽起來如此崇高,因此可以忽略不溯及既往的憲法原則、行政法上的證據法則(轉型正義只用間接史料推估),甚至可以違反自己為推行此政策訂的法律,最後成就的只是執政勢力以保護者自居的權威,而無法成就政治受難者。

移轉勞軍捐不歸還人民 違反黨產條例

黨產會將勞軍捐移轉國有,其中影劇捐屬於當時買戲票的觀眾、棉紗附捐來自貿易商與紡織廠商、進出口業勞軍捐則屬當時辦理進口結匯的商人,且黨產會也是有帳冊可稽才推估出465億餘元,所有的「不當當產」都屬當時出錢的人民。

但行政處分卻沒有權利回復,全數均歸國庫,也沒有用附款或理由敘明的方式,保留相關人民保留的可能性,新聞資料也無交代,違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附隨組織…,…自…附隨組織…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即使違法事實明確,但《黨產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卻僅強調政黨公平競爭與轉型正義的公益,不提個人權利,立法在後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甚至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之用。」更偏廢限縮人民權利。

轉型正義是一種受害者政治

明明是從政治受難者出發的轉型正義,為什麼如此輕忽權利恢復?這其實是一種受害者政治,類似於某種極端的兒少或動物保護,保護者滿嘴講淂都是保護受害者的話語,但卻不允許受害者跟保護者爭取正義,到頭來只滿足了保護者自詡文明進步的形象與權力慾。

受害者政治還有一項很明顯的特色,就是完全不管受害者自己的主觀意願,如果受害者自己不覺得是傷害,出來戳穿保護者的西洋鏡,就會受到各方勢力管教,用文明說教的姿態教育「受害者」觀念過時、野蠻。因此,柯文哲認為歷史可以任其過去,就會受到各方批評,最後在長年政壇的教化下,也學起了在二二八時撰寫虛情假意的臉書貼文,加入反省歷史責任的大家庭。

轉型正義只是蔡政府的說教文明戲

蔡政府的多面戰場,大家是有目共睹的,獵巫假新聞(所以親中新聞需要自律)、年金改革、同性婚姻都製造社會對立,流失執政正當性,所以操作轉型正義時,忽略政治受難者權利,形成保護者的文明形象和道德優越,就成為蔡政府所剩不多的統治正當性的微渺希望。

viewpoint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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