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指出21位民進黨籍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打算取消休息日加班費不足四小時一律以四小時算的規定,並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由46小時改為54小時,三個月加總不超過138小時。其中邱志偉委員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工過去一個月加班費,約占總薪資三分之一,現在老闆不敢讓員工加班,收入減少。
提案立委透露,這段期間持續與行政部門接觸,行政部門認為提案「正面」,也「尊重」立委修法;綠委指出,「尊重就會有空間」,且大多數黨內立委對修法有共識,最終通過機率高。
一例一修實施前,《勞基法》只有規定一周有一天例假,但早在2001年就有不少企業開始推動週休二日,但當時《勞基法》沒有規定多出的一天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一例一休這次修法明定休息日以及當日的加班費。之所以做一算四就是要避免雇主動不動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又要通勤,根本無法享有週休二日,所以取消這項規定後,享有週休二日的勞工恐將減少,工時拉長。
邱委員說一例一休害勞工收入減少,但查蔡英文、林全乃至勞動部長說法:一例一休修法目的皆是為了減低我國名列世界前茅的勞工血汗長工時。所以如果因為加班工時略減,收入減少,並未違反立法目的。
事實上我國勞工高工時過勞血汗問題非常嚴重,邱委員都承認「勞工過去一個月加班費,約占總薪資三分之一」了,然而依照我國勞基法規定,修法前跟修法後單月加班時數上限都是46小時,想要做到加班費占總薪資三分之一,必須加滿46小時才有可能,一個月扣掉週休二日,剩下22個工作天,一天就要加班2小時,等於一天工作10小時,再加上通勤、睡眠、吃飯時間,一天頂多只有短短2小時可以用在運動、消費、娛樂、學習、陪伴家人或男女友,也難怪國人普遍運動量不足、消費不振,勞工在職期間進修比率也不高,因為工時過長根本沒時間。
除了對工作內容極有興趣或者極端想要晉升、取得成就者之外,沒有人是工作狂、會希望整天工作不休息;會有勞工拼命加班是因為本薪過低,為了養家餬口不得不然。然而勉強賺到足夠的錢養家了,卻沒有時間陪另一半或子女,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子女的教育不可能完全丟給學校,夫妻之間聚少離多也很難完全不出問題。
改善勞工低薪固然並非易事,但透過提高基本工資、設計分紅換取抵稅或者獎勵產業升級讓企業賺更多有能力給員工加薪,都可能在不傷害勞工的權益之下達到目的,而選擇讓勞工多加班,是一個最容易但卻最不負責任的方式,因為勞工付出了不能運動無法保持健康、不能學習進步、不能陪家人也不能娛樂消費的各種代價,而企業換來的,卻是長時間工作過勞之下效率低落的勞工,這樣的社會怎麼會進步?反而造成社會、勞工、企業的三輸。經濟要好,就要解決過長工時問題,而非因循苟且,只想靠加班來改善低薪,卻無視加班時間過長所造成的各種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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