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時事評論

被告返家奔喪應更人道

獄警退休 呂蓬仁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遭羈押看守所,日前遭逢父喪丁憂,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交保被地院合議駁回,改向所方申請返家奔喪,看守所指派二男三女共五名管理員負責戒護,全程手銬腳鐐不離身,戴刑具爬行向靈堂畫面令人動容。

嘉義看守所筆者服務過,其戒護管理尚稱嚴謹,處遇亦稱得上法不外情。依監獄行刑法第28條規定〈原26條之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在外期間計算刑期。羈押法就此雖漏未規定,但法務部於民國七十六年函令看守所〈副知司法院〉,偵查中羈押被告之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準用監獄行刑法奔喪規定,看守所應即迅轉承辦檢察官就個案詳予審核,屬「核准制」,在外應加強安全戒護自不待言。

受刑人與被告返家探視屬監所「特別戒護」,前者報部核准、後者依收押機關陳院檢准駁,情形急迫可以最速件函報,法務部先電話告知再書面函復,現在傳真稿辦理更具時效,外出二十四小時法定期間不包括交通障礙、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遲滯及不在籍在途期間。筆者曾戒護煙毒犯到高雄殯儀館奔喪,來回馬不停蹄,讓人犯在極度尊嚴下送亡父最後一程,家屬連聲道謝並包給我等兩位戒護員各1200元紅包,婉拒無效只好悉數存入該犯戶頭奉還,只收紅包袋,故公門好修行,不是耀武揚威處,如何「法中情」完全事在人為。

按《法83監字第24504號》函示,戒嚴返家探視並非一律施用戒具,得由典獄長斟酌個案有無脫逃之虞決定,為順應民意,年齡逾七十歲及行動不便者應免用戒具,刑期未滿一年初犯之輕刑犯亦得免施用。中國人講「慎終」追遠,死者為大,己身所從出之父母尤其至親,觀之本奔喪案,案主為女流之輩,且地方上有頭有臉民意代表,戒護上危險顧慮相對低,名譽保護格外重要,因有罪無罪未定視同常人,況且她不是死刑犯或無期徒刑,將來還要回社會做人,既已派出五名戒護員,大可守住出口解開手銬腳鐐,畢竟在場有諸多親友,又在父親靈堂遺照前祭拜,戴戒具情何以堪,帶班幹部太不通情達理,有很大檢討改進空間,這種場合宜使用活動簡易腳鐐,俾打開及再上銬輕而易舉,施用戒具不得逾必要程度乃相關法所明訂。

(照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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