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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決定脫歐,歐盟下一步在哪?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東穎

 

臺北時間6月24日,英國人民透過公投的方式決定脫離歐盟,這讓不少關心歐洲人士的心情頗為沈重。英國脫歐的後果馬上在金融市場,這個向來對政治事件極為敏感,且極度不喜歡不可預測性的市場上反應出來:英鎊及歐元應聲下挫、日圓與美元急升、全球各大股市皆呈現下跌趨勢。完全可以想像在不久的將來,主要國家的央行又要展開新一波的干預措施及貨幣大戰。我國央行在昨天公佈了的一份報告指出,英國與我國的貿易規模不大(英國僅為我國第16大貿易夥伴),我國金融機構對英國的曝險尚低,因此不用過度擔心。但以全球經濟以及歐洲整體發展的觀點來看,似乎也沒有樂觀的理由。

 

有些意見將近來疑歐聲勢大漲的原因歸結到難民問題之上,這當然是個不甚有說服力的觀點。難民問題只是歐洲近年來一連串危機的部分(儘管影響可能最大);單一歸因必須合理說明其間的因果關聯。從2008/2009年的金融危機、2010年的主債危機、2015年的難民危機,歐洲近10年來幾乎都在危機中度過;而歐盟一連串強勢的救市措施與主導行為,也不斷地升高歐盟與成員國之間的對立。歐盟的菁英主義與成員國民主間的衝突,在歐洲始終是個難解的問題。對於歐盟的未來而言,不論是繼續維持在超國家組織與民族國家間尋找平衡的模式,或是直接建立一個歐洲國,目前似乎都不具壓倒性的說服力;歐盟現在確實是立於一個歷史性的轉折點之上。相較於歐盟晦暗不明的未來,有一件事倒是確定的:一個老牌民主以及對自由市場深信不疑的國家,尚失對於建立歐盟的理念及其運作機制信心,確實帶給歐盟相當大的打擊。

 

至於法律的層面上英國應如何脫離歐盟?歐洲聯盟條約(里斯本條約)第50條第1項作了初步的規定:英國必須將其退出的意願正式通知歐盟峰會(Europäischer Rat),歐盟峰會之後將與英國協商退出條件,經歐洲議會同意後,歐盟峰會將議決該退出協議。同條第2項規定,在該協議生效後,或是最遲在前項通知後兩年,條約對該退出國將不再具有效力;除非歐盟峰會在有關會員國全體同意的條件下延長期限。至於英國與歐盟在退出後應如何繼續合作,目前可以思考的幾個模式分別是:挪威模式(加入歐洲經濟區,可取得進入歐盟單一市場的權利,惟須遵守歐盟規則且須繳交會費)、瑞士模式(加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透過與歐盟簽訂個別雙邊條約的形式,取得在特定領域進入單一市場的權利)與WTO模式(單純在WTO架構下與歐盟建立貿易關係,如此,即無法享有歐盟與其他WTO會員國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不管採取以上任何模式,英國與歐盟都必須要付出龐大的協商成本。部分意見指出,現在英國最好的策略就是盡量拖延通知歐盟峰會的時間;然而問題是,金融市場是否可以承受這樣長期不穩定的風險嗎?個人以為,如果英國真心要退出,目前最好的策略就是務實且快速與歐盟協商退出條件,這樣對雙方的傷害也許會最小。

 

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Udo Di Fabio先生,在各種場合皆不遺餘力地推廣一個觀念:歐洲整合是在不斷的危機之中持續成長的過程。儘管歐盟有諸多需要改革之處,但是不遺忘兩次世界大戰的教訓,以及堅信歐洲國家相互理解與合作始能面對歐洲之挑戰的信念,或許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英國脫歐究其實是在檢驗歐洲人對於歐盟的價值(維護人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國,以及維護人權)及目標(促進和平、其價值,以及所有民族的福祉)究竟堅持到什麼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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