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蕭彩綾
不過數年間,六月飛雪已非玄怪,熾熱高溫連年肆虐、純淨空氣也不再是理所當然。能源、水源等相繼枯竭,任企業如何吐哺握髮亦尋千里馬不得。世界各國對於氣候變遷的態度,已從「究竟有無氣候變遷」變為「如何阻止氣候變遷」。
巴黎協議、RE100、聯合國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道瓊永續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 DJSI)、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碳稅與碳交易等議題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企業關注環保與能源議題
世界各國與跨國企業開始以環保與能源等問題,迫使產業作出改變。更連帶使得原本公司企業間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討論由「是否應盡企業社會責任」轉變為「如何盡企業社會責任」。
臺灣身處國際社會亦無法置身事外。在節能減碳的時代趨勢下,相繼完成《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希望藉此多元發展再生能源發電(以下為論述方便,概稱為「綠電」)市場,也使用電大戶藉由相當比例的綠電採購義務盡到節能減碳社會責任。
另外,104年雖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要求不同行業、能源使用者降低碳排放量,但目前台灣減碳量仍與聯合國所建議相去甚遠,環保署為此也研議於今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案。
投入綠電發電或售電行業者眾
依據《電業法》第6條規定,為達成穩定供電目的,台電公司應在112年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分設發電業及輸配售電公司;同時開放民間業者加入發電業與售電業等配套措施多管齊下,鼓勵電力市場自由化,促使許多業者爭相投入綠電發電或售電行業。
再加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可說是同時自綠電之供給與需求面兩端刺激,目標於2025年達成綠電占全台用電比20%之目標。
乍看之下,綠電市場供給需求俱備,政府亦樂觀其成,綠電市場交易蓬勃,應是水到渠成。回溯綠電業發展歷程,業者設立之初為取得銀行融資,發電後為確保穩定收益等諸多種種原因考量下,多與台電簽訂長達20年之躉售購電合約(全稱「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即坊間所稱之「PPA」)。
台電一方面基於政府獎勵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考量,一方面為符合《電業法》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其碳排係數之要求,必須收購相當數量的綠電,由整個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來看,台電公司對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可謂貢獻良多。
購買再生能源已是企業的責任
然而這個在支撐再生能源產業之基石,如今卻似乎成為阻礙再生能源推動與產業自由發展之絆腳石。原因無他,時代不同了。
對企業用戶來說,購買再生能源已成為企業經營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及義務。綠電業者自然也嗅到此一商業契機,亟欲脫離躉售契約之拘束,投入綠電銷售市場。但台電公司卻始終拒絕終止躉售合約。
但如果由台電公司自行做莊成立綠電售電業,直接賣綠電給民間需電方,台電公司豈非又落入與民爭利,與電業法修正鼓勵電業市場自由化宗旨相違背。以上種種情形,對於台電來說,自然有其為難之處。
實則,新修正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經允許直轉供電與躉售電任意轉換了。但該條例第9條規定,僅規定採取直轉供售電方式之綠電業者,得改與台電公司訂定躉售契約,或有餘電得依躉售價格售回給台電公司的情形,與現在綠電業者想要跳脫與台電公司間躉售合約後售電給民間需電方的情況不同。
應提高再生能源市場的自由度
準此,綠電業者欲終止躉售契約,除與台電公司雙方合意終止外別無他法。按照台電公司目前的態度,欲增加再生能源市場之自由度,可謂難上加難。
對綠電業者而言,如台電堅持其拒絕解約立場,目前可行之辦法,或僅剩以外在綠電市場需求發生變動,構成情事變更為由,依照躉售合約第16條仲裁條款約定提付仲裁。
台電公司也應考量時空環境與雙方關係,不應固守本應功臣身退之躉售合約,自主經營其再生能源事業以滿足其法定要求,使臺灣真正朝再生能源社會進展,使臺灣企業得持續與國際接軌,否則固守沉疴,背上浪費稅金與阻礙再生能源市場自由化之惡名,恐非台電公司所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