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等遊客當然也算工時

18 2 月 , 2017  

陳述恩

日前報載,關於遊覽車司機「在雇主指揮約束」的時間之內,都算工作時間,所以諸如「等班、加油、保養」等為了維持車輛能繼續工作(下一次的發車)所必要的支出時間都計入工作時間,從避免勞工長時工作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立法目的來看,如此解釋應屬正確。

但同一份新聞報導中,內文提到勞動部的疑問:例如上午發車到劍湖山世界,旅客一待四個小時,若全數算工時,是否合理?若全數計入成本,勢必也要轉嫁消費者。

先跳到結論:司機在旅遊景點等待遊客旅遊的時間當然應算工作時間。

從文義解釋來說,司機在旅遊景點的停車場與遊覽車一同「休息」等待遊客旅遊回來,不就是前面官員提及的「等班」,因為此為「等」待回程的車「班」發車。這段期間怎麼不算入工時?

再從目的解釋,凡是勞工為了維持工作目的所花費的必要時間,當然應該計入工作時間。所以遊覽車司機將遊覽車開到加油站加油、送進保修場保養,是為了維持遊覽車的工作目的(下一次的發車)所支出的必要時間,即便加油、保修的人都不是駕駛司機,但司機從公司停車場將遊覽車開出送加油站、保修場到返回公司停車場的期間,雖然不是「載客」的駕駛行為,但仍是為了維持遊覽車的工作目的(下一次的發車),所以計入工作時間。

同理,司機在旅遊景點的停車場與遊覽車一同等待遊客旅遊回來的「等待時間」,與司機將遊覽車開進加油站、保修場在由他人加油、保養的「等待期間」本質上是同一件事,當然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如果不這樣解釋,公車司機沿途停靠公車站牌,乘客在上下車刷票的那一、二分鐘,只要司機公車司機手沒握著駕駛盤,稍微發呆、喝水一、二分鐘,一整趟車停靠十幾站下來,無良公車公司老闆也跟你計較這總共二、三十分鐘的「中途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豈不荒謬?

只是因為司機在旅遊景點等待遊客「上下車」之間有通常約幾個小時的空檔,與公車司機在等待乘客「上下車」約幾秒鐘、幾分鐘的空檔,本應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考量的勞動部即因此認為兩種是不同「工作行為」,而為不同之認定,也實在令人啞然。

事實上,雖然《勞動基準法》對大部分的工作時間配置、工作時間的起訖計算方式交由雇主與勞工以契約約定,但同法第 31 條對特殊工作之勞工有明確法律位階的認定模式:「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易言之,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的勞工,從坑道口開始至實際的工作(採礦、建築等)地點有幾分鐘甚至半小時、一小時的走路或搭車距離,但勞動基準法都以「入坑口至出坑口」作為明確之計算標準,究其立法目的,顯而易見的,就是為了保障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的勞工,為了達成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採礦、建築等)目的而支出走路或交通時間都應計入工作時間,以保障勞工工時不要過長。

本諸相同法律目的,立委諸公其實應該掌握民氣可用的時機,不用等待勞動部個別用行政命令回答,也不用等待勞動部提案修法,直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1條的法律文字格式,修法將我們現在普遍認知血汗的幾個工作行業用法律位階直接認定工作時間的起訖計算點。筆者不揣駑鈍,試舉兩個條修法草案供參:

《勞基法》31條之1:「在醫事醫療機構從業之勞工,以進入醫事醫療機構時起至出醫事醫療機構時止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31條之2:「公共或私人交通運輸工具從業之勞工,以交通運輸工具駛出停車廠站時起至返回停車廠站時止為工作時間。」

最後,筆者忍不住想要多講一句,軍公教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臺灣的軍公教人員可能是國內最大宗同一雇主(國家)無限吃到飽的可憐員工,,可嘆的是我國軍公教人員甚至依法不能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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