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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駁回停止執行 法院裁定正確?

司法組召集人  何展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第二度駁回韓國瑜市長針對罷免案停止執行的聲請,筆者認為,其理由值得商榷。

簡單說,之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韓國瑜市長停止執行聲請的原因,並不是認為韓市長不可以聲請停止執行,而是應該要針對中選會4月17日罷免案成立的公告聲請停止執行;這次,韓市長就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意旨,重新提出聲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居然還是直接駁回,這就有點令人困惑。

再來,類似此等重大聲請案,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法律程序權,法院依照慣例都必須請相關當事人、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但是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沒有開庭就直接駁回,這顯然程序上也有瑕疵。

依據法院新聞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駁回理由有四點,以下筆者也逐一說明不妥之處:

1.韓市長應該等待訴願機關決定是否停止執行?

本案6月6日即將進行罷免投票,在此之前還有相關的罷免說明會等法定程序必須進行,客觀上已經有急迫情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突然強調要等訴願機關決定是否停止執行,與法院慣例不符。

事實上,由於訴願機關(行政院訴願會)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客觀上本來就難以期待行政院訴願會會決定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個理由,明顯自縛手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一年內提前連署是否違法,現階段法院無法判斷,所以不能停止執行?

這個理由更是令人費解!簡單說,韓市長的罷免案之所以有違法爭議,就是因為提案方違法偷跑,在韓市長就職半年不到就開始進行連署,所以衍生違法爭議。這個爭議,本來就必須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來進行釐清,停止執行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在違法爭議解決前,為了避免難以回復的損害,先暫停行政處分(罷免案)繼續進行,等到違法爭議釐清後再續行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否認本案有違法爭議,卻主張因此不能停止執行,這實在令筆者費解。

3.名譽權受到損害不是停止執行的理由?

在行政訴訟上,尤其是政府採購停權的相關爭議案件,法院時常以被停權可能會影響廠商的名譽權,作為同意停止執行的原因。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突然推翻先例,也令人費解。

4.韓市長人事權被凍結,不是權利受到限制?

最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罷免案一旦成立,直轄市市長的人事權即遭到凍結,這明顯是對於韓市長人事權的限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居然主張這只「造成各該公務機關相關行政任務的推動,因人力短缺而受延宕,也造成該等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不屬於韓市長權利受限制,實在有點匪夷所思。

本案韓市長是否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會廢棄此一裁定仍未可知,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此一裁定程序明顯保護不周,也不當限縮了人民聲請停止執行的權利,裁定見解更與法院先前諸多先例相悖,值得學界進一步研究、檢討。

圖片選自:韓國瑜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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