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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不再是民意院?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日前九合一選舉結束,當大家把目光都放在民進黨再一次在地方選舉慘敗時,另一個公民復決的修憲案─「公民權下修至十八歲」也同樣未能過關,這個結果被一般人解讀為因為過關的同意票門檻過高所致,但事實上,卻是一次反對者心照不宣,沈默集結與立法院唱反調的人民意志呈現,非常的有趣與成功。

先說說這次公投復決提案的內容,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這個修憲案就是把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現行的廿歲降低二歲到十八歲,至於被選舉權的部份,修憲案則設下了門檻,明定「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才能在十八歲時擁有被選舉權。但依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上至總統,下至村里長的選舉,被選舉人的年齡下限都沒有降到十八歲。

換句話說,這項修憲案中涉及被選舉權的部份,形同維持現狀,現階段並沒有任何公職人員的被選舉年齡可以隨修憲案的公投複決通過,而同步降至十八歲。這套修憲案實質上,只是降低了公民投票權二歲至十八歲而已。

行政院提出這項修正案時,洋洋灑灑地列出四大意義,其中之一是強調藉由統一法律規範,完善十八歲青年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公民投票法在民國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民法在民國110年修正公布也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

此外,蔡政府更強調將投票權降至十八歲的作法是與國際潮流趨勢一致,舉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十八歲,鄰近日本、韓國,也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十八歲。

從官方提出的各項說明,可以看出將公民權降至十八歲似乎是個有利無弊的好制度。更重要的是,在立法院行使這項修憲案的同意權投票時,獲得跨黨派的109位立委的同意,可以說幾乎是全院不分朝野的一致決議,但共識度這麼高的修憲案,為什麼在出了立法院之後,卻會在公民復決時敗下陣來,而且輸得並不好看?

事實上,這項修憲案之所以在公民復決時慘敗,代表朝野勢力中,有人是在打假球,表面上表態支持這項修憲案,但背地裡卻強烈反對這項降低投票權的新制度。

說白了,朝野都在設想,降低到十八歲可以投票的作法,造成平均每兩年一次大型選舉所增加的廿多萬最新選民,到底對朝野政黨孰利孰弊?國民黨的老舊形象普遍不受年輕選民青睞,是個眾人皆知而不能說的秘密,所以日後要讓十八、九歲的選民可以投票,選舉結果恐怕未必對國民黨有利;而因為搞壞兩岸關係,而計畫將役男服役的時間延長至一年以上的民進黨,恐怕也無法討好這群未來將滿十八歲的年輕男孩與家長。

看樣子,一個立意良善,用心良苦的修憲案,最終還是成了在社會上爺爺不疼,姥姥不愛的討厭鬼,也代表立法院的民意,與最新的民意,出現了極大的落差。

至於坊間認為公投過關門檻太高的說法,事實上也並不存在,依據中選會公告的選舉結果,這項公投案的投票數高達1134萬5932票,遠超過關門檻所需的近962萬票,只是其中出現了502萬多張的反對票,才讓這項公投案慘遭失敗收場。

想想這502萬張反對票到底是怎麼冒出來的,相信某些政黨或政治勢力的領導階層,還真得感謝老天爺冥冥之中的安排。而且,它們恐怕也代表了某些政黨或政治勢力的基本鐵票。

(圖片取自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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