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
政治上之多數黨或少數黨,都會積極利用眼前之政治情勢,推動各種所謂符合社會多數民眾期待之立法。而這些立法是否真能夠符合所謂之社會多數期待,個人認為,其並無絕對正確之判斷依據,但是其能符合推動者個人或所屬政黨之政治利益,卻是肯定的。
這也就是說,符合社會多數期待,與符合政治上政黨或政團之利益,這兩者之間,在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一般公民眼中,是能夠予以區別的。至於此二者之間,是否能夠等同?此一問題,只能留予社會科學界,做永無正確答案之學術性探討。
近日來,立法院各政團都有以「正義」為名,而提出各種有關回復或促進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權益之立法。筆者個人,對於立法實務中能有「正義」一詞之高舉,感到十分欣慰。正義,能夠脫離法學院系的教科書和法院判決,而透過立法過程,成為各行各業全體國民都能夠予以理解或必須予以討論的概念,這絕對是公民社會文化發展之重要表象。因此,我個人即使理解到「正義」一詞,在精確立法之實務上非常難以落實,但仍從未予以反對。
但是,若高舉「正義」之立法,依法學上之常識與市民大眾可簡單理解之概念,其明顯無法矯正過去嚴重之不正義;甚至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將對未來產生顯著之不正義時,那我個人就必須嚴正予以駁斥。
目前,就我個人所見立法院各政團所提出之有關原住民歷史及土地正義之立法中,便明顯地,毫無矯正過去原住民所遭到之嚴重不正義,並積極地促進正義之功能。
因為,其立法草案中,處處可見起草人草率抄襲其他法案條文之劣跡,例如目前多數黨,利用其於大選時獲得的多數優勢,而要對與其敵對的政黨,進行財產上的剝奪,於是用「促進轉型正義」為名,立法賦予行政部門設立特別機關,並且有權要求任何人配合其進行調查工作。甚至於其草案中規定,不配合調查者,最高可以重罰達30萬元。這種多數黨利用多數優勢所進行的立法,已經相當明顯地違反憲政精神。而今,其他政黨黨團竟然完全抄襲其他黨團有關促進政治上之轉型正義相關條例草案之結構與相關條文文字,僅將其與原住民無關之文字,改寫為與原住民有關。這種作法,便顯然地表現出我國現今立法院之各政黨黨團,其於立法草擬工作上之草率、輕視、視參與之學者專家為吠狗、視投票支持其黨選之選民為蠢笨之心態。
試想,在立法上要針對過去威權時期政黨之不當黨產之處理,怎有可能與針對原住民所遭到之政治或土地之不正義之回復與矯正,採用一模一樣之法規範設計、執法組織之設計及執法程序之設計呢?
正義之實踐,是所有法律的制定者之責任;但正義,卻在法律的制定者以草率而輕浮的態度來草擬法律時,便已失去其可能。筆者個人體察我國目前的政治形勢,早已對透過立法來實現正義的理想,不敢奢想,但是仍由衷地建議所有已經或即將提出各種立法草案的立法委員們,和他們的幕僚員,莫以輕浮無所謂、草率無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