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師 皮諾丘
台南安平區某宮廟,舉辦為期2天的迎媽祖活動,晚間就在大馬路上,占據一半的路面燃放鞭炮,還鑼鼓喧天吵翻人。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前往查緝,不僅引發信徒反彈,市議員還站出來持麥克風對嗆。民眾將這段過程拍下來PO網,議員為此公開道歉,強調自己只是為了安撫信徒情緒。
迎媽祖活動為期2天,廟方不僅公然占用馬路燃放鞭炮,還有陣頭沿路敲鑼打鼓擾民,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噪音管制,至少將被開罰1到3萬元。
事實上,在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任內就已經下令:「只能在神轎抵達和離開時,各燃放1串鞭炮,超過晚間10點不得施放。」可是你去問問住在宮廟附近的台南市民,一年365天,天公生、媽祖生、某某千歲生日、某某元帥聖誕千秋、繞境、迎神、送神….等廟會活動都會放炮,有哪一間宮廟是謹守2串炮規定的?
而相關稽查人員都是採被動消極處理的態度,其實也情有可原,廟會活動龍蛇雜處,人多勢眾,甚至還有民意代表隨行,稽查人員當眾蒐證,如果沒有警方隨行的話,其實有人身安全上的危險。
君不見大甲媽祖每年上演的搶轎大混戰,簡直像激烈的火拚,就算民眾檢舉、政府利用公權力開出罰單,也無法有效遏止其擾民與製造環境汙染的行為。道理很簡單,廟方人員都有辦法花好幾十萬封路放一、二十分鐘的鞭炮,怎麼會在意這區區幾萬元的罰款呢?
廟會成員不爽政府開單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位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其二為廟會放鞭炮是一種文化,政府不應干預太多,以下就針對這兩點進行討論: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前面所述的宗教自由,又稱為「信仰自由」,所包含的意義包括:1.表明信仰何宗教,或就其宗教信仰不表明態度的自由;2.有宣傳其所信仰宗教的自由;3.為或不為宗教上行為的自由;4.不得以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任何人以差別待遇的義務。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其中一條就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相對的,人民也有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為前提 ;而三更半夜還在放鞭炮、鑼鼓齊鳴、大放電音跳鋼管舞,擾人清夢,對他人造成妨礙,這是一一種什麼自由、什麼文化呢。
總之,宮廟活動不是不能放鞭炮,但要適可而止,在對的時間放適量的鞭炮,點到為止就好,放完炮記得將馬路上的炮屑清掃乾淨,不要把垃圾留給那些辛苦的清潔人員。神明是要放在心裡面尊敬的,心誠則靈,而不是用一直燃香、燒金、放炮等外在行為,就可以求得台灣風調雨順、五穀豐收、國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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