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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滿天飛,管理修法應放大格局

中華科技大學航空運輸研究所所長 蔣昭弘、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凃維穗

隨著無人機玩家大增,肇事狀況不斷,再加上無人機的危險性很難評估,一旦在有心人士的刻意操作下,簡易的無人機,往往也可以造成極大的傷害。有鑑於此,政府積極推動將無人機納入「民用航空法」之規範,並列為優先法案之一,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強化遙控無人機管理,提升飛航安全。

行政院會於106年10月26日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增訂專章的方式,規劃了遙控無人機的管理制度,並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與相關罰則。然而,觀察「民用航空法」無人機修正條文的部分(第99條),部分條文多承襲或引用其他國家的相關法規,且這次政府針對無人機的修法,主要規範的對象是小型玩家,同時這樣的修法並不符合產業發展的大格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且將來執法上可能仍存在許多問題,因此,本次修法仍有部分細節與相關配套措施亟待改善。

事實上,有關個人空拍部分(小型玩家),條文規定在「人群聚集處」及日後「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外」皆不得從事活動,然而,試想空拍機的特長正是被用於在人群聚集時合照所用,因此有多少民眾會知道並遵守此規範?值得懷疑。

不論如何,遙控無人機乃為未來重要發展趨勢之一,就其定義上來說,依據「全球空中交通管理運行概念」(Doc 9854號文件)」指出,「無人機是無人駕駛飛機,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8條的規定,該飛機在沒有飛行員指揮的情況下飛行,從其他地方(地面、另一架飛機、空間)遠程完全控制或有程序性的完全自主,且無人機的概念,早在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2004年第35屆的會議中,即已被提出。

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此次修法對「商業化」的無人機卻很少著墨,多採回歸民航局審議。2015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36屆法律委員會中,除討論國際公約對無人機的規範外,並多次提出未來無人機有關「駕駛員」規範將轉變為「遙控駕駛航空器的人員或系統開發商」,以作為發生事故時權責的規範。同樣的,本次修法既已提到「一站多機」的概念,即在第99條之15第2項:「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對於系統開發商卻無責任之規範? 抑或是本次民用航空法依據《羅馬公約》中的「運營(操作)人」做出判定,遙控駕駛航空器的登記所有人即被推測當做是運營(操作)人?上述狀況都是值得再深入探討的課題。

最後,ICAO第36屆法律委員會指出,學術界和業界提出預測:在40年內,高達40%的航空貨運將由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輸。期待政府應放大格局,全面整體性思考,完善我國遙控無人機管理制度,讓我國航空界得以長足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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