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評論者 邱子安
中選會正在審查墮胎公投,民主人權孰先孰後又成辯論。但長久來選務上駁回標準模糊行政恣意,李進勇主政中選會後嚴肅的依法行政更墮落成文字聯想,駁回論點薄弱不堪違法亂紀,讓八週墮胎公投背後嚴肅的哲學與體制省思顯得廉價。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授權主管機關用人權為理由駁回公投申請案,可是改制為中選會審查以來,實務上卻是一直如此運作。《公投法》沒規定,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5與第7款,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重大明顯瑕疵的行政處分無效,解釋上可以認為重大違反憲法基本權(公共秩序的一種)的公投案不能通過。但重大是多重大?不明確的標準在婚姻公投(無論陣營)時吵翻天,台灣民主憲政嘗到苦果,修法不完備,問題更治絲益棼。
無論如何,不可能只因與人權有關,就視為重大違反公序,否則事事不能公投。因為重要的政治社會爭議,當然涉及不同族群的權利與利益。像墮胎公投就涉及懷胎婦女的自主權與胎兒的生命權,中選會單就其中一面而駁回公投,在現行模糊法律標準下實在太過危險,也是不守法治。
熱愛民主者可能會從保障憲政體制、尊重少數的觀點,認為中選會多用憲法駁回公投沒差;也可能會覺得民主貴在各方公平競爭權力,最好不要如此。但是,廣泛主張憲法原則可以用來駁回公投,其實就是主張除了大法官之外,各機關都可以直接用違憲為由,藐視法律──既然連層級比法律更高的公投都可以直接援用憲法否定,在同一個論理下,行政機關還需要尊重法律嗎?還要依法行政嗎?
如此一來,各行政機關都可以自行用憲法檢視主管法律,然後宣稱惡法亦法,不用遵守。這樣導致的後果是法治崩潰,然後民主崩潰。
事實上,《公投法》立法時也顧慮到憲法問題,特別重要的憲法原則禁止公投,例如:為了保障憲法多元文化原則,尊重原住民族權利,《公投法》第1條第1項規定公投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了符合《憲法》本文第70條立法院不得增加預算,《公投法》第2條第3項規定預算事項不得公投等。
既然立法者已有意識挑選某些憲法原則入公投法,授權中選會加以審核駁回違反的公投提案,而今年修公投法有主張人權條款最後卻未入法,那麼未被立法挑選的那些憲法原則,實不宜再法律標準不清模糊之際,廣泛地援引主張。
不過,以上的討論對李進勇似乎是多餘的。不妨看看李是如何絕對依法行政,以行動證明各界的擔憂是多餘的。中選會駁回張善政領銜的數位國家專法,建立數位專責機關的公投案,竟然是用聞所未聞的「憲法行政保留」,認為設新機關是憲法給行政權的特權,張善正補正書面指出促轉會也沒憲法授權;又認為新設機關就有關薪俸、預算、人事,不符《公投法》規定,這是粗糙地擴張解釋。
李敏的核電延役公投,則因為包含要求經濟部指導台電申請延照、原能會修改主管子法延長核電廠執照年限,結果中選會竟然說這樣不符一案一事項,因為申請延照、修改子法、原能會審照,不只一件事!完全無視政策公投本來就可能包含多種行政行為,去年同志教育公投也是如此,當時中選會就通過了。更扯的是還否定核電延役是重要政策。
總之,李進勇主導的中選會恣意妄為,沒有依法行政,只有「辦好選務」,那乾脆零公投好了,這樣選務最好辦!
墮胎公投涉及嚴肅的基本權(幾週算是生命)、性別、哲學價值等辯論,但在目無法紀的李進勇之下,幾乎可以預判此案出局。
台灣的公民投票已經被民進黨的黨同伐異行政不公給玩死。此一公投駁回標準,雖然為較深的法律問題,但當初力主公投的泛綠陣營,目前除了呂秀蓮前副總統之外已經無人聲討,有意無意地迴避忽略,不能不說是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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