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越南台商 戴發奎
水往低處流,人往錢多的地方去。若不是越南勞工要到日本韓國工作,需先經過語言培訓及考試,沒有一個越南人會放棄台幣36,000元的薪水,選擇到台灣拿一個月23,100元的工資。然而退而求其次到台灣又付出了高昂的仲介費用的一些合法越南外勞,為何還是有人棄明投暗選擇逃跑去打黑工呢?原因就出在沒有班可加這上頭。
在說明這個現象之前,筆者先介紹一位義大利作者的著作《不死的中國人》的一個例子。這本書裡所描繪的今天中國人在歐洲的打工生活,與100年前到美國打工的中國人,在心態以及生活上幾乎沒有兩樣,也一樣受到歧視。
高所得歐洲國家在需要耗費大量體力的農務工作上,普遍有勞動力不足的問題,義大利就以計時方式雇傭中國勞工來種田及收割水稻,幹些粗重農活。當農場主人發現中國人一做就是十幾二十個小時不眠不休,有些人還因此脫水送進醫院,於是就訂下一天最多只能做10個小時的規定。
規定一下來,隔天中國人就全跑光了,農場主人就問還在整理行李來不及走的一位中國人,為什麼要走呢?一天最多只能工作10個小時,是為了你們的健康著想啊。這位中國人回答說,我們是來打工掙錢的,又不是來度假,一天只讓我們做10個小時,那麼剩下來的10個小時不就浪費了嗎。
撇開不同民族對什麼是人的生活定義的差異,以義大利人均GDP34260美元的生活水準來說,肯定無法理解只有其1/3收入的中國勞工對金錢需求的極度渴望。
越南人與中國人極其相似,一切都為了家庭。那些來到台灣工作的越南外勞並不是那麼在乎台灣基本工資比日韓低,他們從來過台灣的同鄉口裡得知台灣老闆的阿莎力,他們心裡盤算的是只要能有班可以加,就算不去日韓,照樣一個月也可以掙到台幣36000元,甚至還可以更高。
勞基法是為保障勞工權益,是一個進步國家必然的進程,但這對人均GDP只有24971美元的台灣人來說是否真的適用?以生活在台北市的人來說,不要說是人均GDP24971美元,就算人人一年都可以拿到24971美元,扣掉三節獎金每個月實拿4萬元薪資也是過的很拮据,往往要靠加班費補貼。
《勞基法》中的一些規定,如是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看似保障了勞工權益,但卻是變相懲罰了責任制工作性質的那群人。要在每天八小時內處裡原本需要10個小時才能完成的工作,付出的是精神上緊繃以及工作品質被壓縮,或是把工作量轉移到看不見的家裡或是星期假日繼續。
對非責任制的勞工,在高所得國家或許能得到應有的生活品質,在台灣需要靠著加班才能勉強生活的人來說,或是和台灣人一樣受到《勞基法》影響的越南勞工來說卻簡直是惡法。就如同《不死的中國人》裡的中國勞工逃跑的理由,我們是來掙錢,又不是來度假。沒了班可加或是加班受到限制,為了龐大的仲介費用及越南家鄉親人的殷殷期盼,只能冒險逃跑,到那些可以工作20小時的地方。
慷慨正派的資方會給予加班費,從早上九點上班,晚上六點下班,一個小時午間休息用餐時間。依據勞基法在做滿八小時後必須讓勞方有半小時的吃飯時間,能體現規定的唯一方式就是確實執行加班費從六點半後開始算起,縱使勞方不想浪費時間吃飯,只想繼續工作等到下班後放鬆心情再享用晚餐也不行;《勞基法》的美意讓每個加班的人都晚了半個小時才能回到家。
西元9年篡漢建立新朝的王莽,是世人公認的儒學大家,中國歷史上唯一沒有流血和平轉移政權的朝代,不聚財不貪戀美色,甚至因為二子殺了家奴,而逼其自殺,堪稱典型完美政治家,但因所推行的新政沒有顧慮到當時的社會環境及條件貿然推行,落到被斬首悲慘下場。
王莽所推行的三大政策,國有、均產、廢奴,其實都是現代文明國家所奉行的圭臬。以廢奴來說,比美國總統林肯的《解放奴隸宣言》早了1800多年,但時代背景不同,王莽只考慮到人人皆要平等,富人剝削窮人,沒想到的是富人所付出買奴隸錢的公平正義問題,更沒想的是,當那些奴隸被從富人家裡解放出來要吃什麼喝什麼,最後起義推翻他的反而是那些當初他所想要解救的弱勢族群。
對於王莽新政評價,以歷史學家黃仁宇說的最好,他在《中國大歷史》裡語帶諷刺的評論王莽:「他盡信中國古典,真的以為金字塔可以倒砌。」然而我們的《勞基法》、一例一休改革政策是否有衡量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達到同歐美國家那樣,我們的執政者是否也在倒砌金字塔,從台北市滅街到滅區一個接著一個,已經說明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