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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創設抵抗權媚上違憲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 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吳威志

承審最高法院刑一庭不理會檢方訴求,將2014年3月魏揚等人衝進行政院,援引被告辯詞創造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甚至逾越釐清犯罪事實的分際,要求高院更審適用抵抗權減免罪刑,嚴重侵害司法獨立,遭到法界批評。

許多人將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認為是「法官獨立」審判的圭臬,並誤解地將「法官獨立」視為「司法獨立」,其實從此一爭議極大的審判,即可看出問題的端倪!

其一,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是超出黨派以外,不受政黨、派系或任何政治實力的影響或干涉。若無上述顧慮時,則並不當然產生「法官獨立」,而是應以「法院獨立」為考量,所以才有司法院、所屬院長、院內大法庭的統一判決之要求,甚至更應受到民意代表機關的監督與複決。

其二,法官須依據法律審判,不可創造法律所無規定,否則即是枉法裁判,此係惡法亦法之原理。惟獨為了彌補缺憾,所以保留了法官聲請釋憲權;亦即若是適用法條有違憲疑慮,就應裁定停止審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補足法令規範不足之處。

其三,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主要是指非司法體系之外界政治力或經濟力的操作所致。相反地,如果政治案件因為法官自身顏色鮮明,又做出與下級法院有著極大迥異的判決時,甚至更創設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的抵抗權,這不僅侵犯大法官的釋憲權,也損及法院審判權,似已逾越法官分際,明顯受到干涉!

以往終審法院最讓人詬病之處,是各庭裁判見解不一。近年來推動司法改革,打造大法庭制度,即在藉此統一見解再做個案裁判。此次最高法院刑一庭不依此制程序,創造爭議頗大的抵抗權,主張公民不服從攻占行政院可判無罪,此種見解令人匪夷所思!

此一更審主要理由,是被告基於公共利益行使「公民不服從」。但從「無故侵入住宅罪」免罰而言,法官認為被告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要件中「和平、理性、非暴力」;以及「必要性原則」必須是「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依此觀察,是否對警察、對建築物已採之「暴力」只要被解釋為「非惡意暴力攻擊」都可以是合法?被告強行進入難道沒有惡意暴力攻擊嗎?

其次,早在台北地院判決「衝進行政院」之罪名成立,是法官認為妨礙公務的行為不屬於人群推擠所造成,甚至有出言威脅、恐嚇警員行為。惡意衝撞警員,製造危險紛爭,經制止但仍持續。尤其該案經當時行政院院長堅持提告,縱然後任院長撤訴,但案情中有暴力部分,仍需按公訴原則處理;既有暴力且警察受傷援引「公民不服從」理論,是否符合憲法原理?

另外,若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來做考量是危險的,會導致犯意轉嫁警方,形成執行強制驅離才是妨害公務的主因;依此推論,政府不該以「維護社會秩序」處理抗爭,因為原本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意!如此一來,打著公益目的、抗議政策的群眾遍地開花,如進口萊豬抗議群眾衝進總統府也算合法,則誰來維護社會秩序?

「抵抗權」的行使時機,乃是所有民主憲政制度全部失效,人民始得主張的自力救濟權,藉此做為回復的最後手段。故抵抗權之行使必須釐清「公民不服從」在憲法上的理念與界限;若照此一更審邏輯,反而不顧其他人民權益而無限擴張權力,將來不論總統府,甚至是法院都將淪陷,我們努力多年的民主憲政將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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