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人 藍蝴蝶
每年的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又稱「三八」國際婦女節或國際勞動婦女節),是為了紀念婦女權利的運動而設。華人社會在國際婦女節亦慶祝婦女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領域做出的重要貢獻和取得的巨大成就。
在西方國家,國際婦女節的紀念活動在上世紀2、30年代期間正常舉行,但後來一度中斷。直到1960年代,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才又逐漸恢復。聯合國從1975年國際婦女年開始,每年於3月8日舉辦活動慶祝國際婦女節。
1924年3月5日,廣州《民國日報》發表社論《慶祝國際婦女日》轉述了國民黨中央執委會「三八節是國際婦女日」的指示,國民黨中央婦女部發表公告:「公啟者,三月八日是國際婦女日」,這是三八節在中國的肇始。1924年在廣州舉行第一屆國際婦女節慶祝大會;1938年中華民國婦女首次參與政治。
2017年3月3日,美國國務院公布201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方面最主要的人權問題為:剝削外籍勞工、家暴以及官員貪腐等問題。而在「選舉與政治參與」方面,報告內容顯示,「蔡政府」的內閣在42位內閣成員中,只任命6位女性閣員,(分別為: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勞動部長林美珠、文化部長鄭麗君、行政院祕書長陳美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詹婷怡及公平會主委黃美瑛),女性僅占內閣成員比率約14%,是近20年以來新低,蔡政府因此遭到性別平權人士批評。
面臨美國國務院無情的人權報告,民進黨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大言不慚、勇敢賢慧地表示,從整個民進黨執政的國會、黨務及內閣來看,其實女性比例遠遠高於其他政黨,但行政團隊會再努力、加強。
事實證明,現代社會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是在政治團體或公司會議室內,婦女對影響她們的決策有極少的發言權。再者,家庭暴力、社會歧視、地位不平,使得一些女性得不到完全尊重之情況,並未因政黨輪替、蔡政府執政而獲得改善,某種程度甚至可稱為婦女權利「不進反退」?!
不久之前,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日前受訪曾表示,新政府女性閣員太少,她非常遺憾,不管前總統陳水扁或總統馬英九任內,女性閣員都有一成以上,不知新政府為何會造成此現象。2016年選出女總統,連兩大政黨主席都是女性,「女力時代來臨」。洪秀柱也鼓勵黨內女性要勇於上政論節目,要清楚自己的立場,如果有看不順眼之處,可以自己上戰場捍衛立場,不要學別人胡說八道。
儘管國、民兩政黨黨主席皆宣稱重視婦女權益跟地位,事實上總是說的多做的少。以國民黨為例,去年三月上任的洪秀柱主席對於同期五月上任的蔡政府女性閣員太少,表示非常遺憾,但回過頭來看,在洪主席領導之下的中國國民黨中央一級主管之女性比率為何?女力時代如何呈現?
2017適逢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選舉,也是婦女權利的重要里程碑;中國國民黨諸位評論蔡政府及民進黨的同時,對於促進婦女權益的進步,亦必須不受場外紛擾影響,先把自己做好。
我們充分了解,這項挑戰對每位黨主席候選人來說,從來就不簡單,中國國民黨對女權的貫徹,我們建議納入政策白皮書,透過不間斷的政策化、制度化、精進化,婦女權益跟地位才能持續勇往直前。
全世界都在看,中國國民黨未來有否亮眼表現,令人相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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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真正男女平權的落實!
兵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8 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11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第 6 條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8 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9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
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11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第 12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14 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 三 章 士兵役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 25 條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
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
身份。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
,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第 32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第 33 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