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吳盈德
根據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依法規劃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四、處理不當黨產;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但是處理時間界定在民國34年至80年的威權統治時代,且未納入原住民轉型正義問題。具體來說,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包含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回復,主要原因在於一般學界定義「轉型正義」為對威權統治下所受侵害的事件進行檢討與歷史正義回復。在這樣的原則下,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回復要拉回殖民者入臺的400年前,勢必要另設委員會檢討。支持另設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人士認為,此舉一來符合學界認知,框架更清楚,處理技術上也較為單純;二來與其他族群或社群議題分開獨立檢討,也可避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議題與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綁樁恐遭邊緣化。
依據聯合國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兩者所構築的回復原住民族歷史正義框架包含的是,外來族群對原住民族侵略與殖民歷史真相之調查與公開,原住民族的文化保全與安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之平權措施,以及特殊世界觀之原住民族法主體之建立等,所指涉的,都和轉型正義的核心意義不同。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的回復,主要目標有二,其一在於回復與確立原住民族的特殊法人格主體地位,如在法制上承認原住民部落成為新式權利主體;其二在於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在歷史上所擁有的土地權利資格,並將歷史上經由不正當手段自原住民族身上掠奪而來的土地返還給原住民族,或在雙方合意下進行適當的彌補。
自荷據、明鄭、清領、日據,而到國府時代,每一次殖民政權的政權鞏固歷程,從殖民政權的角度出發,是篳路藍縷,以啟山林。但是山林既啟,即是原住民顛沛流離之始。譬如日據和國府時期的國有地政策,是對原住民經濟生活的直接剝奪,這些問題,都應該被拿出來討論,並且予以制度化的補償。不能補償或者無從補償起者,至少要還原歷史的真相與公道,呈現多元史觀。質言之,這其實是強行以私有財產權概念替代原住民傳統土地領域,而將其納為國有財產。我們應該要看到自從有國有地以來,原住民族從經濟自主到文化傳承都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因此,轉型正義也應納入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議題。回復原住民傳統領域,不是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概念,而是尊重世居該地的原住民族的自然權利。法律不該是政黨惡鬥或挾怨報復的工具,而是實踐社會正義的途徑,既然如此,一個具有原住民族史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就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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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