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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及預防性羈押  取代精障者交保脫罪

資深媒體人  蔡孟峰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兇嫌,因「思覺失調症」一審獲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驚動蔡總統、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對個案下達指示,影響司法獨立審判原則。

雖然最終提高保釋金覓保無著,因地檢署上訴而持續羈押,但凸顯了精神病患犯罪後的法律處置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以「強制醫療」及「預防性羈押」取代交保,降低病犯再犯罪的可能,以避免人心惶惶。

過去多個精神病患犯罪後,病患家屬提出病歷或經專家診斷而獲判無罪,在鐵警案兇嫌一審判決後,更是引起檢方及警界群情激憤,堅持提出上訴,經過法院諭知家人及提供保釋金具保,如果真能夠交保等於將他們又送回社會當中,也在人群中繼續埋下不定時炸彈。

法務部長蔡清祥第一時間獲知兇嫌交保後說,因嫌犯交保,已立即啟動「社會安全網」,避免嫌犯再犯,但是以目前各機關人力必須負擔訪視及提供身心協助,實際上並無法長期發揮效能。

再則從《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疾病患者的保障,過去很慣於把精障者關在療養院之類的場所,而被指有違法人權之虞。

當「社會安全網」及《精神衛生法》都無法對精障者採取強制作為時,法官為審查以羈押有其必要性,應該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為「預防性羈押」之規定,以精障者有再犯的疑慮而實施。

這項制度目的在於使被告不能中途逃跑或保護相關證據不被湮滅,當然也能夠增加對精障犯罪者的行為觀察,及再做更縝密的診斷。

殺害鐵警的兇嫌被專家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的病患,在醫療上必須倚賴藥物治療,但是精神科醫師也認為,一旦病患交保在外不服用藥物,幻聽跟妄想復發的機率就相當高,所以要避免這類患者回歸社會後造成社會之危害,如果能夠以「強制醫療」讓兇嫌在交保後送到醫療院所,更能夠降低社會大眾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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