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如此的監察委員怎麼可以不彈劾?

27 3 月 , 2018  

司法實務工作者 陳述恩

近日新任的監察委員陳師孟一再語出驚人。

監察院在我國目前憲政體制中,扮演「準司法權」的角色,或有人認為是行政權後端的監督機制,而應該歸類在行政權的範疇。無論如何,監察委員不論出身,一旦進入這個角色,特別是政治判斷很容易受到原屬政治派系的影響,故制度要求監察委員應客觀中立,不預斷、不偏見、不受他人影響。此即《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5項所云:「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客觀中立的內含,包括:不對沒有經手過的案件事先或在機關之外表達意見。試想,一個現任在職的法官如果對不是他承辦的案件,在各種媒體之前對審理過程指指點點,我們就會對這個法官感到困惑,他到底是媒體名嘴還是法官?其次,就算要對經手的案件表示意見,也是透過「法定的管道」,並且為了釐清責任,監察委員的調查啟動、結論,都應以書面為之,「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監察法》第7條)並且,監察院的結論並非單一監察委員的意見即屬終局結論,要受到其他監察委員同僚的節制,如《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我們再回頭看到陳師孟近日一連串「擁扁」的言行,甚至不惜以戕害司法的手段來達到他想要「道歉」,如此言行,要說他有「超出黨派之外」?令人難以相信。所以,這裡已經有一個「違憲」的監察委員存在了。

接下來要問的是,憲法能怎麼面對這個違憲的監察委員?

立法院可能是第一個可以啟動的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三款:「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目前在立法院的泛藍立委雖然弱勢,但如果整合得宜,仍能達到三分之一聲請釋憲的門檻(38席)。所以可以請立法院的泛藍立委在審議監察院的預算時,對此一監察委員的言行是否符合憲法要求,提請大法官解釋。

第二,監察院自己應該有格,對於不潔身自愛的同僚大義滅親。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既然「違法」的監察院人員(解釋上應當然包含監察委員)可以是被彈劾的對象,舉輕以明重,「違憲」的監察委員當然是被彈劾的對象。無論大法官有沒有對「超出黨派之外」做出解釋,監察院當然在職權範圍之內自行有權解釋及涵攝憲法及法律條文的內涵。

儘管政治圈及憲法學界對監察院的存廢爭議已多年,只要該機關仍然存在,就應該要求他們依照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在蔡英文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多數黨盲目護航通過的陳師孟,但學界、司法界都普遍認為陳師孟是極度不適任的人選。既然我們對執政黨的道德良心沒有期待,那我們只能期待臺灣其他的(司法)良心:司法院大法官及監察院本身出手捍衛憲法的最後一絲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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